其次,从现实司法需求、审判需求上看,人民陪审员最大的价值就在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审判中案多人少的矛盾。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矛盾越来越深层次化,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巨大的审案压力。案情较为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权利义务较为清楚的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但案情复杂、当事人众多、被告下落不明等等类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也有部分简易程序案件,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审限内无法结案,案件承办法官会选择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此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凑足三人的合议庭的现实作用远远大于体现民主政治、保障公民司法的政治意义。虽然有种观点认为仅仅是由于法院人员的紧张,需要人民陪审员来填充、弥补人员的不足,是对陪审制度的亵渎。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这种现象。但存在的合理性,是不能用语言推翻的。如何理性分析制度存在的问题,切合实际地提出解决方案,才是思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意义。
第三,人民陪审员与普通百姓的距离相距甚远,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法与当事人交流、沟通,无法组织调解。“陪而不审”是人们对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理过程的高度概括。之所以得出这一结论,首先在于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表现。开庭审理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过程,开庭对当事人是否认可法院的裁判具有非常大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有无发言和发言频率如何,就成为外人了解和感受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活动最直接的“窗口”。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发言频率并不高,或者是整个庭审过程一言未发。这种庭审的气氛给当事人一种心理暗示:人民陪审员好像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庭审中只是个“陪衬”,他到底了不了解案情?除庭审之外,当事人几乎看不到人民陪审员的身影,更不用说联系人民陪审员并发表、传达自己的想法了。至于人民陪审员究竟何时开始参与案件的审理、开庭前是否了解基本案情、是否认真参加案件评议、是否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等问题,当事人更不得而知。这种距离感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程序公平和形式正义,但仅有的几次与人民陪审员接触中,争议的当事人并没有体会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带来的好处。人民陪审员得天独厚的调解优势就在这种被拉长的距离感中丧失殆尽。
(二)人民陪审员待遇保障制度欠缺
以某基层法院为例,人民陪审员共45人,其中在党政机关工作的10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6人,在高校工作的1人,在国企工作的6人,属于来自基层自治组织的18人,其他方面的5人。45人中,参与陪审次数最多的周某来自于国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自由安排的时间较为充足,不存在绩效考核、竞争上岗的工作压力。其余44名人民陪审员很少参与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