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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下的契约私人治理研究

  
  具体而言,在“形式契约”当中,当事人一般是以虚假的“纵向一体化”和项目管理模式掩盖实质的转包或挂靠,即分发包人事先与分承包人或挂靠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进而把各种违法分包行为虚构为“内部项目管理”,把分承包人或挂靠人任命为“项目负责人”,并且载明分发包人将向工地派驻管理机构以及参与施工管理。这种做法的目的是在表面上使分承包人或挂靠人具备一定的“合法身份”,也使分包工程的施工具有“纵向一体化”的表象。

  
  与“形式契约”所不同的,在“实质契约”当中违法者将对成本投入、合作分工、收益分配、风险防范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重新进行约定。实践中这些“实质契约”的具体形式纷繁芜杂,为便于研究,笔者将它们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并从“专用资产的投入”、“成本、收益和风险的分配”、“交易成本的类型”以及“契约适用的场合”等不同层面对这三种契约的内容进行比较(详见图表四)。

  

  
  
  
  
  
  
  
  
  
  
  
  
  
  
  
  
  
  
  
  
  
  
  
  
  
  

  

  
专用资产的投入

  
成本、收益与风险的分配

  
涉及的交易成本

  
适用的场合

  
固定费率契约

  
分发包人收取固定比率(或固定数额)的管理费,但不参与任何具体的管理和施工,也不投入任何专用资产,其工作内容只是参与协调分承包人与建筑单位的关系,协助分承包人办理各种管理手续,以及负责工程款的往来结算等业务。

  
分发包人承担的成本和工程事故风险比例最小,但收益也将少于采用浮动分成契约和劳务分包契约时的情形;分承包人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所有的风险与成本,但获得的收益比例一般大于分发包人。

  
交易成本主要集中在缔约时关于“费率高低”的讨价还价。此后一旦缔约,由于分发包人并不参与工程的实质性工作,因此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和管理方面的协商成本反而较低。

  
一般适用于整体分包(即实质转包),它是违法分包最常见的契约类型,其实质相当于分发包人私下向分承包人整体转售工程施工的承包业务。

  
浮动分成契约

  
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共同投入一定比例的专用资产,共同进行施工和管理。专用资产的投入比例取决于当事人各自的实力。如果分发包人自身拥有足够的专用资产,他们将限制分承包人专用资产投入的规模,目的是提高自己的收益分成。

  
双方按比例分摊成本、分享收益、分配风险;但收益的比例不一定等于双方投资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分发包人所占的收益比例要高于其投资的比例,差额部分相当于对分发包人提供合作机会的利益补偿。[1]

  
交易成本包括:缔约前关于双方投资比例、收益分配比例等问题的谈判;履约时双方关于如何合作施工的协商;以及出现施工事故时如何分配损失与责任的讨价还价,等等。

  
既适用于整体分包,也适用于单项的专业分包。由于此类契约交易成本较高,因此采用的数量并不多。

  
劳务分包契约

  
分发包人负责所有专用资产的投入,且全面负责施工管理和对外事务,仅把施工过程中涉及劳务部分发包给分承包人(即俗称的“包工头”)。为节省成本,[2]分发包人选择的发包对象可能是缺乏合法资质但劳动力价格较低的施工队伍。

  
分发包人承担绝大部分成本和风险,但收益将大于采取固定费率契约和浮动分成契约时的情形;分承包人承担的成本很小,对施工事故的风险防范责任也不高;但经常会面临分发包人拖欠劳务分包报酬的风险。

  
交易成本主要体现为承包费率的谈判、双方当事人对承包费支付方式的协商以及分发包人对分承包人工作效率的监督。

  
既有工程整体的劳务分包,也有仅仅涉及专业部分(如水电或消防设施部分)的劳务分包;实践中后者的情况更为常见。

  


  

  

  
[1] 比如分发包人会要求分承包人分摊其通参与项目招标、竞拍等程序而获得工程项目所付出的成本。

  

  
[2] 这种成本的节约一般来自于两个途径:(1)以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向工人支付报酬;(2)没有给施工工人购买各类保险。

  
     (图表四:法律规避下建筑工程分包契约的基本类型)

  
  从上述图表所反映的信息可以看出,影响当事人做出契约选择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工程对专用资产投入的需求。一般的,如果工程设计较为特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那么它对机器设备等资产的专用性要求将更高。此时分发包人将根据自身对专用性资产的掌握程度来决定契约类型:自身条件完全满足时可以仅仅选择“劳务分包契约”,否则就需要选择“浮动分成契约”与分承包方联营;如果自身条件完全不符合资产专用性的要求或者自身拥有的专用资产已经投入在其它工程的建设当中而无法同时周转,则分发包人往往只能选择“固定费率契约”将项目整体转包。

  
  2.工程风险[30]程度。分发包人一般会根据工程项目的风险概率以及自身承受风险能力的大小来考虑契约类型的选择:对于施工风险较小而收益较大的项目,分发包人可以仅仅选择“劳务分包契约”;但是如果风险较大,则需要选择“浮动分成契约”甚至“固定费率契约”,从而将部分或者全部风险转嫁给分承包人。

  
  3.交易成本的大小。由于建筑施工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同时也需要施工参与人密切协作,因此分发包人在选择契约之前需要考虑:他是否对分承包人的技术力量和施工经验有充分了解?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时间去监督分承包人的施工?他和分承包人在缔约之后不断协商、密切协作以完成施工的可行性有多大?如果这些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将意味着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之间的交易成本会偏于高昂,此时分发包人一般会选择固定费率契约的形式。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契约之外还存在家族关系、宗族关系或长期合作关系,或者有权威的中立第三人进行担保,则上述问题的解决将相对容易,交易成本也将有所降低,分发包人可能会选择浮动分成契约。此外,如果分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如专用资产雄厚、施工经验丰富、抗风险能力强或者掌握较大的市场份额等),这种情况下的交易成本也较低(分承包人不足以跟分发包人做更多的讨价还价),此时分发包人一般会选择劳务分包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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