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们所指的私力救济当然是合法私力救济,因为非法私力救济是我们必须摒弃的。合法私力救济的典型就是见义勇为。一旦见义勇为行为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往往便能起到及时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让人痛心,人们普遍认为这与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专门性法规有关,对见义勇为统一立法的社会呼声很大。“在现今的发达国家,如新西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奥地利、芬兰、德国、法国、日本等国,都已经制定了《被害人补偿法》或《刑事损害补偿法》。”[18]立法目的一是在于补偿那些因刑事犯罪受损却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二是在于补偿那些因制止犯罪、协助警方抓捕罪犯、救助危难者而受损的特殊被害人。因为,“当民主与法制发展到一定水准后,对人身遭受严重侵害而无法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实施补偿是国家应尽的义务,也体现了责有所归的原则。”[19]如果罪犯的人权得到充分保障,而被害人、与罪犯斗争的人却因为无法获得赔偿或者得到补偿而生活困窘,与法与理都是说不通的。但是,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从我国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显然条件有所欠缺,但国外保障见义勇为者的立法及其宗旨,却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四、结语
侠文化是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土壤中的平民文化,源远流长。虽然新中国诞生以来国体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得现代侠文化不再像古代那样以侠客的替天行道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出现,而是以武侠小说、影视及网络游戏的形式呈现在大众面前,但是,侠文化的精神内涵却一脉相承。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侠文化在本质上是与现代法治相违背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应取侠文化之精华,进行侠文化的制度重构,积极发挥现代社会合法私力救济的作用,并用法律规范其行为,将其纳入现代法治的轨道上来;同时,为了维护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我们也必须去除侠文化之糟粕,将其“人治”本质扼杀在摇篮之中。
【作者简介】
李晓婧,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法律文化。
【注释】① 笔者赞同郑春元在《侠客史》一书中对侠的起源所持的观点,他认为侠意识渊源于原始正义观念,即原始氏族成员都有互相帮助、为族人复仇的义务,侠的特立独行、轻财仗义正是上古社会人们的应尽义务与习惯的孑遗。这就将界定侠的标准逻辑地归结到侠的道德观念和人格特征,归结到“德”而不是“力”。
② 所谓伦理法是指法律体现的是伦理之观念,法律受伦理原则支配。不过,伦理法还反映出一种更为深层次的历史本质,它实质上是统治者以伦理为统治的手段和工具。这是我们正确认识伦理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否则就会出现许多误读,误以为这种建立在血缘宗法基础之上的伦理是符合人道的。
③ 真正把 “侠”提升到台面上的是司马迁,其著作《史记》首次大量地、系统地记载了游侠的历史,赞美了游侠的急人危难、守信重义。但到了西汉后期,社会上对侠的评价并不见好,侠消极的一面日渐端倪。东汉时,班固写《汉书》,虽然也写了《游侠传》,但他已明确说明侠是“作威作惠”的奸雄。《后汉书》以后,朝廷不再为游侠立传。由于侠是现存秩序的挑战者,因此江湖与庙堂关系的破裂在所难免。但不可否认的是,东汉以后,侠作为一种文化或概念积淀在民众的心中,贯穿于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并传承至今。尤其是当社会转型、历史转折的“乱世”之际,或者民不聊生甚至民族危亡之时,侠文化总是由“隐”而“显”焕发出勃勃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