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法的本质剖析秦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侠文化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实际上是人治法、伦理法②和等级法三者的有机结合。因此,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整体的、全方位的精神压抑与个体的正常欲望之间,由上而下的思想禁锢与下层百姓之间,形成了持久的隐性文化冲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文化冲突有可能转化为民间文化与正统文化的公开对抗。而侠文化基本上属于民间文化的范畴,它大体上应被视作下层百姓对现存秩序的幻想中的反抗,以及对幻想中的完美英雄人格的追求。尽管从本质上讲,侠义行为也是一种个人的法律、一种专制,但它毕竟比现存制度具有更多的向善的可能性,给予平民以希望、安慰。同时,由于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具有伦理法的性质,因此侠的行为只要符合礼义规范,往往会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推崇,而不计较此种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使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立法上严厉打击“侠”的行为,③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会舆论和道德观念的影响,侠义行为往往被原谅。
2. 从民众的法意识剖析传统中国社会的侠文化
以人治法、伦理法和等级法为特征的法律制度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对于民众来说,是外在的、强加的。以前对“法”字的解释,多认为“水”旁是公平的象征,而这显然与中国人自古以来的法观念有所不符。苏力教授认为“水”旁指称的是法像水一样自上而下地颁布,这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法是外在的、强制的”的佐证。再看看西方法律,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起源于贵族与平民斗争的民主政治,是贵族与平民意志和利益的共同产物,法律自始就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对市民而言,法律是“我的”,而不是“他者”。但对中国老百姓来说,法律则是不折不扣的他者,是一种压迫物。这种他者意识,决定了普通中国人内心中对法律的厌弃,法律在古代社会从未内化为中国人自我意识的一部分。
以人治法、伦理法和等级法为特征的法律制度也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民众的“无讼”或“厌讼”心理。传统中国是一个“熟人”社区,“法律是无从发生的”[9],人们重视的是“情”“面”,即使有了纠纷也倾向于选择法律之外的软性解决机制,因此导致了老百姓普遍的“耻讼”心理。他们以打官司为耻,并侮辱性地称帮人打官司的读书人为“讼棍”,所谓“家和万事兴”“恶人先告状”就是这个意思。中国传统司法奉行重刑主义,再加上诉讼带来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巨大投入,往往所费大于所争,因此导致了老百姓普遍的“惧讼”心理,“无讼”便成了人们生活经验的血泪凝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