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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侠文化与法治

  
  (三)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高公民的法意识

  
  我们现在需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非法制社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治具有民主内涵,在法治状态下,法律由于其民主性会消解民众对法的“他者”意识。严密的法网带来的也许是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严格执法的结果只是不断强化法律在民众的异己性,并可能在执法活动中引发官民冲突,这在当代中国是不难找到例证的。而走民主之路,会使民众对法的“他者”意识逐步消解,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法律是公共权力的一种体现,法律的民主化也就是公共权力的民主化。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度里,作为民族心理记忆的集体无意识的体现,侠文化也许仍会流行,但它所代表的文化心理将会积淀在无意识里,而不会转化为外显的社会意识。从我国大陆目前的法治状况来看,这种从意识到无意识的回归,将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三、侠文化与现代法治:背反与融通

  
  (一) 从法理逻辑角度分析

  
  “侠义与否取决于主观上的判断,这种主观性因人而异,表现出来的行为也不大相同,因而破坏法律的往往是实现侠义精神而实施的行为。”[13]从法律逻辑上来看,侠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毕竟道不同不可同日而语,其在本质上是与现代法的价值相抵触的。健全的法治社会容不得侠客们随意插手,特别是容不下他们“法外施行”的行为方式。侠与法的关系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悖论,这种悖论就是:侠为了维护“正义”,实际在破坏正义。侠文化的精神与法的价值的背反导致的是非法性私利救济的产生。“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14]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即违法性私力救济,包括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私了”,当事人出于规避、抵抗法律、牟取不当利益或其他动机,以违法甚至犯罪方式进行的私力救济。当然,这种形式的私力救济是我们必须摒弃和剔除的。当前我国社会所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犯罪组织则是其典型代表,它形成了该共同体的内部秩序,甚至拥有完整的“立法”“执法”和制裁机构,因此在与国家的正式法律体系发生冲突时,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可以说,侠文化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历史基础,因为侠文化的消极发展极端就是帮会文化的产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破坏社会治安,扰乱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社会进步,腐蚀党政肌体,散布腐朽的意识形态,甚至会威胁地方政权的稳定。因此,对于在侠文化影响下的一些传统国民性的阴暗面,需要引起全社会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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