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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侠文化与法治

  
  (二) 从精神层面角度分析

  
  侠文化的精神与法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非常地契合,法律所具有的一般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和秩序也是侠文化的精神追求。也就是说,“侠义”本身并不与法律相冲突,这种精神从本质上来讲是积极的,引导人们向善的,甚至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与法律基本精神并不矛盾。“侠的形象是中华民族理想人格的象征,侠之精神是中华民族高尚情操和生命意志的自然流露。”[15]“在我们今天业已形成的侠文化概念中,正义价值乃是其最主要的构成因素,抽去此项判断,侠就很难确定其特定的文化形象。”[16]在乱世之中,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的生存权都处于朝不保夕的状态,而那些自布衣出身的侠士,是最能体会到这种生存状态的困苦和无可奈何的,于是他们挺身而出,维护朴素的社会正义。韩非子,是中国最早谈到侠的人,他说侠有三大品格:第一是“弃官宠交”,这是对不自由秩序的抛弃。第二是“肆意陈欲”,这是对成为主人的自由秩序的追求。第三是“以武犯禁”,这就是对不自由秩序的反抗。侠义的精神又是对平等理想的追求,他们实践着“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理想。等级社会使得中国的市民阶层更加执着于“平等”的理念。而侠士奉行“兼相爱,交相利”,于是,无条件的兼爱造就了“平等”,有条件的兼爱则形成“义气”。侠者轻财好施,振穷救急,正是为了实现“兼爱”。侠者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则是为了铲除“不相爱”。

  
  侠文化的精神与法的价值的融通导致的是合法私利救济的产生。法律提倡和鼓励的和解、调解、自主和共同体互助性纠纷解决方式,属于合法私力救济。现代社会,侠义精神仍是一种正义感的体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种正义感引发的行为,往往是正当合法且值得提倡的。例如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这些行为与传统侠义行为中“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意义基本相通。

  
  (三) 现代法治背景下侠文化的制度重构

  
  从以上论述得出,我们有必要对侠文化进行制度重构。如何重构侠文化,使其纳入现代法治的轨道,关键在于正确运用好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的私力救济。法律的成长伴随着国家对私力救济的控制,但从古至今私力救济却是运用最广的纠纷解决方式。英国一项研究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诉诸各种法律程序,??美国亦有类似特征”[17]。在中国,人们遇到纠纷不愿诉诸公权力组织,而倾向于私力救济,表现在意识形态领域就是对侠文化的推崇。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演进体现了文明进步,但国家资源和能力有限,公力救济无法也不必完全排斥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不可能、也不打算取代公力救济,它只在一定范围内发挥补充替代功能。尽管司法最终解决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等于唯一或首先解决。私人自治与司法最终解决并行不悖,共同构成法治的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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