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统治阶层权力斗争的需要,是任侠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礼制在这一时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与破坏。“人在那个时候已经发展出来最冷酷和最彻底的实用理性,早已经不再相信那些不能直接获得利益或遭受惩罚的仪式和象征,也早已经不再相信那些没有实用意义的良心和道德。仪式和象征,良心和道德,仿佛破旧的稻草人在田边孤零零地嵌立着,没有人真的把它当作人来看,连麻雀的眼珠也不转过去,要守住实际的稻谷,就只有真的使用惩罚的手段。”[3]这种全方位的社会变动,给任侠风气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空间和长足的时间,正好,任侠风气先天崇尚暴力的性质极大地迎合了统治者的政治口味。正是鉴于春秋战国时期这种政治上“无法无天”的倾杀谋夺,后期兴起的法家,尤其是韩非,站在重建社会秩序、维护绝对君权的立场上,对“以武犯禁”的侠类予以了激烈的抨击,将侠列为五蠹之一,主张以严刑苛法来禁杀任侠风气的蔓延。这也是为什么后来主张法家思想的秦王朝不允许侠存在并严厉打击侠的根本原因。
2. 复仇行为的催生
社会认同的复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时期任侠风气的盛行。复仇,尤其是血亲复仇,在上古氏族社会即已有之。摩尔根说:“北美易洛魁氏族的一个成员被杀害,就要氏族去为他报仇??杀人者既已偿命,公正的要求乃得到满足。”[4]恩格斯也指出:“同氏族人必须相互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复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那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5]但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复仇之风与远古的血亲复仇略有差别。瞿同祖先生说:“其他社会复仇的责任不外乎血属,中国则不止于此,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也是中国复仇习惯中的一特点。中国的社会关系是五伦,所以复仇的责任也以五伦为范围,而朋友亦在其中。”[6]复仇现实的普遍存在,极大地刺激了社会范围内任侠风气的滋生蔓延。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对血亲复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7]相反,禁止报仇是法家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商鞍变法,明令“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使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8]采取严刑酷法打击一切威胁官方权威的暴力行为。相应地,秦朝的任侠之风就不是那么的浓厚。
(二) 秦以后中国传统社会侠文化的法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