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形式的最新变革及其启示
蒋舸 吴一兴
【摘要】设立经营者公司这一
公司法上的新公司形式是德国在欧洲统一
公司法进程中,为应对各成员国间竞争日益加剧的局面而采取的创新措施。这种新的公司形式使传统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从单轨制转为双轨制,让投资人的选择更丰富、灵活。经营者公司降低了投资人的出资门槛,但并未提升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从而保证了市场的经营效率。德国立法者顺应
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积极求变革新的立法策略和承前启后、注重衔接的立法技术,给我们提供了如下启示:(1)剌激投资应与维护交易安全并重;(2)严谨立法应与提高效率并重。
【关键词】德国有限责任
公司法;经营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全文】
一、德国公司形式变革的背景
自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欧洲法院对三起案件作出了重要判决,[1]从而在欧盟成员国间拉开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竞争的帷幕。在竞争中,以严格的资本制度为原则的德国公司法在灵活自由的英国公司法面前劣势毕现。结果,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不仅在海外的影响日益降低,甚至德国资本也不再忠于本国有限责任公司,纷纷转而采用资本要求低廉的英国公司形式,从而造就了一大批资本是德国资本、股东为德国股东、主要业务范围在德国境内开展的英国公司。[2]此种局面显然不为德国立法者所乐见。穷则生变。为了扭转竞争中的不利局面,德国立法者通过颁行修正案的方式对1898年制定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了重大改革。该修正案于2008年10月23日颁布,11月1日生效,名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现代化及反滥用法》。[3]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引入了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经营者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公司)。[4]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mbH)[5]相比,经营者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放弃了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6]立法者在其立法理由中陈述道:“通过设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变种的经营者公司,年轻的创业者们可以非常轻易地将他们的事业规划付诸实践”,[7]其试图吸引中小投资者采用德国公司形式的意图一目了然。
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并未白费。《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现代化与反滥用法》生效仅两天,德国便出现了第一家经营者公司,[8]在新法生效的最初14天内,已有77家经营者公司被设立。根据德国商业电子登记簿[9]显示的信息,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德国境内共设立了20 000余家经营者公司。
诚然,经营者公司这一新的公司形式究竟能取得怎样的效果,是不是可以很好地应对英国公司形式对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冲击,尚待实践的检验。但是,就《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法典结构而言,经营者公司的引入,使该法从传统的单轨制转变为了双轨制。自此,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既包含传统的GmbH,也包含经营者公司。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新规则进行必要介绍和系统分析,对这些规则在现实运用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所助益。
二、德国公司形式变革蕴涵的改革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