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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解释主体探析

  
  四是为公民更好地遵守法律提供了保证。对大多数公民来说,对法律的理解,更多的是从具体的案例得来,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了解。有些行为,大众所理解的与法律理解的有一定的差距。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甲看到一个漂亮女孩,于是上前去挑逗,女孩子的父亲乙看到这种情况,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向甲砸去,将乙砸成轻伤。从法律上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一般老百姓一下却不太能接受,觉得甲是咎由自取。而通过判决,指出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让群众在遇到事情时不能凭一时冲动,而是要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司法解释在立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在执法活动中的指导意义和立法活动中的实践意义是不可替代的。

  
  五、法官作为刑事司法解释主体应遵循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的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可谓千差万别,法律条文也是以语言文字的形式予以固定的,汉文字有自己的特点,极富“美感”,内涵丰富、词义多样。这才需要法官在个案中对法律的文字涵义进行法学和司法适用意义上的解释与界定,以实现法律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可预测性”,提供“安全行为”的价值。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的第3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法官在对刑事法律进行司法解释时,就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不能任意而为之。

  
  首先,解释刑法必须在法律含义之内。对于法律含义已经有了明确文字表达的条款,司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用语的逻辑涵义去进行理解、解释和适用。例如根据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符合“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和“当场使用暴力”的法定条件下,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刑。那么,这样的转化定罪,其前提条件必须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包括犯罪未遂),当作为前提行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则不能适用转化型抢劫罪予以认定和处罚。这样的界定和做法不是一些人定义中的“机械执法”,而是对立法(民意)的尊重和对法治原则的坚守。刑法解释必须在法律用语的逻辑涵义之内展开,不能任意超越,这是基本准则,也是法律(司法)解释的底线所在。

  
  其次刑事司法解释需要公众认同。对于刑法文本的解释,除了法律本身已经做出了特别规定的情形之外,通常应当在法律用语的逻辑涵义之内,并且在符合公众一般认知、获得国民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下去进行解释。这也是法律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民主观念的重要体现。[18]例如,近日炒得沸沸扬扬的广东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价值超300万元一箱首饰一案,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如果以此罪名起诉,那么梁丽捡到的不是黄金而是无期徒刑。这种对法律的解释不可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如果我们的解释可能出现与普通民众理解不一致或者重大分歧的情况(这通常是极个别的情形),就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立法解释的形式去做出界定,也就是要进行特别的事先“告知”。例如对于刑法上所称的“以上”、“以下”的含义,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这将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现行刑法上,就做了均“包含本数”的解释性规定,从而统一了这些用语在刑法意义上的涵义及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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