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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解释主体探析

  
  法院的审判职能表明,承办具体案件的法官对法律的诠释几乎渗透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实际上享有个案的法律解释权,即应当承认法官是个案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案例:被告人甲在医院里将张某东拼西凑来为儿子治的一万元钱盗走,致使张某之子因无钱而延误医治,不幸死亡。乙在商场里将王某买衣服的一万元钱盗走。甲、乙二人都犯盗窃罪,犯罪数额都是一万元。面对这种案例,法官如何做出判决?找法律条文吗?但法律条文并没有具体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这就需要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根据二人不同的主观恶性进行判断,进而作出判决。

  
  不过,在承认个案刑法司法解释主体是法官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消除法官对法律可能的任意解释。因为,“即使法律再好,如果法官可以任意解释法律,那么法律往往也是不会执行得好的。”[17]实际上,我国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委员会就发挥着制约个案法官任意解释的作用。因此,从实然的角度考察,审判委员会也可以认为是个案刑法司法解释主体(从实然的角度考察,可以作为个案刑法司法解释主体的审判委员会,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排除之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是规范性刑法司法解释,是实然的规范性刑法司法解释主体), 但从应然的角度分析,个案刑法司法解释主体只能是承办个案的法官。法官作为刑事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有以下作用:

  
  一是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解释附属于法,其效力仅次于立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是有权解释。它的应用,对于统一法院及其成员对法律的认识、维护刑事司法正确实施,保证国家的法制统一,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有力地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是能够有效地指导法院办案,提高检察和审判工作质量。在法院适用法律过程中,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结合司法解释,就可以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有明确统一的认识,便于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实现正确定罪正确量刑。

  
  三是为立法完善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立法活动离不开司法解释的实践论证,许多司法解释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已被证明符合我国打击刑事犯罪、实施刑事法律、维护社会稳定、指导法院办案的实际,对立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自然被其后的立法活动所借鉴,这对于促进我国立法活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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