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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人的理论蕴涵及其对环境法的意义

  

  环境法的基本作用是通过制定人的行为规则,规定人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以此树立理想的人的形象,引导、促进和保障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法律上的人仍然维持包括“商人”、“社会人”在内的传统法律人的性质和特征不变,法律基于传统法律人模式所规定的人行为规则,将很难适应规范人与自然关系的要求,因此也难以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的需要。法律只有根据生态人的法律人的模式,来制定符合自然规律、对自然环境友好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才能保障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的顺利进行。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生态人理论为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的法学理论奠定了牢固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五)生态人理论指引行为模式


  

  人的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的运行也是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种种规范显然与人们的举止息息相关,它们对人类的行为起着作用。人类的行为和不作为是规范性判断的客体。规范的存在,作为我们思想意识的一项内容的‘应当是这样’,影响着人们的举止。人们行为的规律性肯定是与规范的原始创设有关的因素。”[18]法律对环境的保护最终是通过规范每一个现实存在的生态人的行为来实现。生态人的理论内涵揭示出,每一个具备生态理性的理性生态人,应该有具有良好的生态意识。生态意识是指一种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觉醒的观念。生态良心是指人类在生物圈社会共同体中自发地对产生尊重与保护自然的观念及其行为的生态道德进行的反思和评价。[19]法律视野中的理性生态人其行为应该具备两个特征:第一,他以生态学原则和自然本身的尺度作为衡量与评价一切与环境问题有关的事物的标准;第二,他有足够的智慧制定既合法又符合生态学原理的策略以求得解决环境问题,获得最大的环境--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在这个意义上,理性生态人在国际层次上可以指国家,在国家层次上可以指政府、企业、团体及个人。[20]生态人所具备的生态理性,不仅仅体现在法学上精密的制度设置,每一个生活在生态系统之中的人在日常行为中更多的表达生态理性。


  

  五、结语


  

  生态人的理论前提是人同时存在于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之中,每个人作为生态人都兼具自然性和社会性,都面对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人理论符合对人性的深刻认识,作为人类理性集大成者的法律也应该着力于实现人的双重属性。生态人不同于以往法律人之根本在于理性生态人拥有生态理性,能够判断生态风险,能够从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求发展求利益求幸福;生态人理论不仅仅是法学研究的基础范式,也将带来人类行为方式的变革。用生态人的思维来处理环境事务,那么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社会都将不再是一种期望,而会是一个事实。


【作者简介】
吴贤静,华中科技大学,博士。
【注释】蓝德曼:《哲学人类学》,彭富春译,工人出版社1988年版,第55页。
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简而言之,拉德布鲁赫提出的“法律上的人”是指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规定的人类的形象。
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前注拉德布鲁赫书,第141页。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参见谢鸿飞:《现代民法中的“人”:观念与实践》,www. iolaw. org. cn/download/xiehongfei02. doc,最后访问时间: 2009年3月1日。
参见姚建宗、徐岱:《为法哲学申辩:法哲学研究提纲》,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中译本),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参见周旺生:《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引自中国法理网http: //www. jus. cn/ShowDissertation. asp? DissertationID=664,最后访问时间: 2009年3月1日。
参见秦国荣:《市民社会与法的内在逻辑——马克思的思想及其时代意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页。
参看王曦编:《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页。
徐嵩龄:《生态意识•生态伦理学•理性生态人》,载《森林与人类》1997年第2期。
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页。
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候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5页。
参见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尼尔•麦考密克、奥塔•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3页。
参见黄爱宝:《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内涵、结构与功能分析》,载《社会科学家》2006年第9期。
前注,徐嵩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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