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理性生态人追求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协调和最大化
由于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多种属性,自然环境对于生态人来说有着不同的利益,这些不同利益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态利益、安全利益、美学利益、精神利益等等。这些不同的利益基于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属性,都是人之为人所必须的,所以每一种利益对于人类来说都是不可忽略的。然而,由于每一种利益的价值取向不同,在获取这些利益的过程中自然会产生一些冲突。这时,就需要理性的生态人基于生态理性对这些不同的利益进行辨识和衡平,比如,生存利益高于经济利益,自然界和环境的容量和承载力高于经济发展等等,以实现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协调基础上的最大化。
四、生态人理论对于环境法的意义
对于生态人的理论研究应该与对法律现实的理解相结合。生态人作为基础理论是法律精神的再现,作为理想精神的存在与作为物质存在的法律规范之间如何结合,这是理论形态与实践选择的关系,也是生态人理论的实践意义。
(一)生态人是立足于本土的环境法理论
我国的经济发展成就是令人叹为观止的,但是快速的经济发展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在当今的所有国家中,环境问题都是各个国家必须直面的挑战。在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问题更加突出。环境问题的现实把环境法这个学科推到了发展的前沿,一个新兴的学科臻于成熟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基础研究范式的成熟,这已然得到了历史事实的论证。但问题是,我国古代深厚的天人合一的生态智慧淹没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逻辑之中时,我国环境法研究在面对外来的概念和思维模式时,何来我国自己的环境法框架和话语权?在经历了几十年对国外环境法概念和体系的移植和引进后,我们应该以中国当代社会现实和中国传统生态智慧为基础,对各种环境学科思想进行创造性综合,探索出我国本土的环境法研究范式。
关于人的科学研究无疑能够为各个学科的研究提供最为根本的基础。“即使数学、自然哲学和自然宗教,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科学;因为这些科学是在人类的认识范围之类,并且是根据他的能力和官能而被判断的。如果人们彻底认识了人类知性的范围和能力,能够说明我们所运用的观念的性质,以及我们在作推理时的心理作用的性质,那么我就无法断言,我们在这些科学中将会作出多么大的变化和改进”。[13]人类不仅仅是拥有理性、能够认知这些学科的存在者;同时,人类也是这些学科认知的对象。人既是目的理性,也是工具理性,人类本身也是社会科学和法学研究的对象之一。法律上的人,环境法上的人,是法学理论和环境法学的基本研究范畴,关涉到环境法的其他基本范畴研究,例如环境法理念、环境权理论、环境法调整对象、环境法原则等等。人的概念对于社会科学和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对于环境法学同样如此。从这个意义上,生态人作为环境法的基础研究范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生态人理论似乎从逻辑上为环境法设定了出发点,也就是阿基米德支点。“力学也依赖于一个支点,发现阿基米德支点一直是一个关键因素。它对于政治的意义就是,它是真实的正义呈现出来的一个位置。”[14]寻求环境法研究的支点是必要的,它对于环境法的意义在于,它根系环境法的所有理论解释和实践,它是环境法体系平衡的基础。生态人作为法律人模式对于环境法而言,就具有这样的一个支点意义。事实上,环境法体系无论是法律精神的层面,抑或是具体规范的层面,都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和人与自然交往关系的人类认识。如此庞杂的认识如何协调和统一起来形成一个系统,需要一个根本的基础的认识,人作为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无疑是辨识人与人的交往关系和人与自然的交往关系的逻辑起点,生态人模式作为一个研究范式对于环境法系统研究的意义便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