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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人的理论蕴涵及其对环境法的意义

  

  (三)生态危机的现状和生态文明社会构建对生态人模式之诉求


  

  当前,生态危机的严重性改变了社会秩序的状况以及社会秩序对法律的需求。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呼唤人类的智慧,人毕竟是一种高级智慧动物,他一方面拥有支配自然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有调整失衡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手段。如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书序言中写的那样:“不论人们自己是否意识到,我们之中的大多数人,已经从事抵制或者正在创建一个新的文明。”[8]这个新的文明便是生态文明,在法学界同样存在着创建一个全新法学理论的现象,这个新的法学理论就是生态人理论。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指出: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欧洲、美国、日本逐渐出现对生态人及其法律调整等问题加以研究的情形,并且这一情形随后在更大的范围逐渐展开和发展,进而直接影响各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法律上也因之出现了注重对生态人予以调整的新气象。[9]生态人模式的形成,是对传统法律人类型的扩充,如果说个人是法律的基点,理性人是法律的理想,社会人是法律的现实,那么生态人则是当前法律发展的必然。


  

  (四)生态人之法律场景:环境法的兴起


  

  不同的法律体系结构同样赐予了法律人模式变革的力量。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造就了私法和公法的分立,同时也为这两个法域中不同的法律人格孕育了土壤,法律上的人同时具有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双重属性。由于市场经济商品交换和竞争的存在,使得市民社会的不同私人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形成了彼此漠不关心又紧密相连的“共同利益”关系。市民社会的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是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10]20世纪以来,由于团体主义的盛行,很多独立于政府的非政府组织发展起来,他们是各种社会团体运动的结果,包括劳工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环保组织、动物权利保护组织、妇女组织等等。这些实体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组织起来,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代表这些弱势者的利益和强势者进行法律上的对话。这些领域是私法很难涵盖的,于是在这些领域产生了公共领域,产生了社会法这个法域,第三法域正是社会法上的人存在的法律场景。可以说,法域和法律上的人是互相成就的。


  

  环境问题的出现对于环境法最大的贡献在于,环境问题成为了法律必须调整的新的法律事实。在法律的范畴中,环境问题关系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有关环境利益的分配关系,也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利用、保护、开发等关系。这两种关系对于法律人的要求不是传统法律人模式能够涵盖的。


  

  三、生态人之理论内涵


  

  根据前文关于法律人模式的内涵,以及生态人模式的立论基础,笔者认为,理性生态人或理想生态人的涵义是:存在于生态系统之中的,受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制约的,具有生态理性和环境法治观念的,在与人的交往和与自然环境的交往过程中能够考虑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协调和最大化,通过参与法律的制订、法律的调整和法律的运行来实现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同时实现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质言之,生态人指向每一个存在于生态系统中的人和团体(拟制法律人),而理性生态人则是具备生态理性的生态人;生态人是实然状态,理性生态人是应然状态。理性生态人是孕育于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之中的人,是从各种现实的人中抽象出来的理想法律人模式,理性生态人具有如下理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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