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人的理论蕴涵及其对环境法的意义
吴贤静
【摘要】法律人模式是对法律上的人进行的“素描”,是对法律上的人进行模式化和类型化而总结出来的一种法律人的形象。在当前生态危机甚嚣尘上和生态文明社会构建的背景下,生态人模式作为法律人模式演化发展方向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本文根据法律人模式的内涵及其在环境法学演化的必要性,提出了生态人模式理论,并分析和论证了生态人理论对于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人模式;生态人;环境法
【全文】
一、法律人模式疏释
人的模式,又称人的形象或人类形象,是包括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政治学、心理学、伦理学在内的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也是法理学或法哲学探索的主题之一。德国哲学人类学创始人M·舍勒在《论人的观点》一文中指出:“在某种意义上,所有哲学的中心问题应追溯到人是什么这个问题。”[1]法律人模式是对法律上的人进行的“素描”,其本质上是对法律上的人进行模式化和类型化而总结出来的一种法律人的形象。
(一)法律上的人
何者为“法律上的人”,或者“法律中的人”、“法律人”?首先提出“法律上的人”这个概念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道出了他研究“法律上的人”的初衷:“我想谈谈法律上的人,这个题目不是要说法律如何评价人,也不是要说法律如何对人起作用或应当如何起作用;而是要谈法律如何想象(设想)人,如何打算对人起作用,法律采取什么方式对待人。我的题目不是关于现实中的人,而是关于人类形象,即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类形象。这样一种形象在不同的法律发展时代是变化着的。有人可能甚至会说:人类呈现的形象的变化是法律史上的‘划时代’的变化。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2]
(二)法律人模式:法律上的人之形象化和模式化
法律上的人之不同展现,可以称为法律上的人之形象或者法律人之模式。这些不同的法律人形象,是对有差异的人性之表现。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是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类型的变化而发展的,不同类型的社会状况有不同类型的法,不同类型的法中呈现的是不同的“法律上的人”之形象,也即不同的法律人模式。他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古代的礼俗社会时代、近代的自由权利时代、现代的社会法时代,由此产生了三种类型的法以及与此相对应的三种法律人模式,即“义务人”、“商人”和“社会人”三种模式。
(三)法律人模式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
“法律的基点是个人,法律以独立的、理性的、自由的个人作为其调整的出发点。然而对于个人而言,其法律需求、法律期待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每一次的社会变革,都会发散出人的不同需求;每一次的时代变迁,也会使人们有不同的法律期待。所以,法律发展、进化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上的人的形象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3]由于人的现象研究对于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关于法律上人之抽象、假设和预设,构成了法律上的人之理论内涵。法律上的人,不仅仅是一个概念,也是一个命题,更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本文的初衷就是依据法律上的人和法律人模式这个基础研究范式,阐释法律世界中一个全新的历史现象--环境法,并通过比较环境法上的人与其他法律人的异同来解读环境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理、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