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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新思考

  

  广覆盖,就是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的对象不仅仅是职工,而应覆盖到全体公民,比如,养老保险问题,不仅规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也应包括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仅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应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5]。


  

  多层次,就是在开展社会保险的同时,还要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参加市场化的商业保险、鼓励个人储蓄型保险。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人群、不同行业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


  

  (二)加大社会保险的立法力度[6]


  

  目前,社会保险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存在着二元结构,基本法的制定应该较粗、较简,然后国务院依据城乡有别原则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从而可以由粗到细,由简到繁,逐步实现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同时,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严重,据统计,截止到1999年3月底,养老和失业两项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累计达133亿元,其中很大数量是由于地方政府的长官决定而被挪用、挤占的。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无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


  

  推动当前仍以部门规章为主要依据进行试点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步伐,加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法律实施,可以实现五保合一,统一管理,统一征缴,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制,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到位、保值增值和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围绕《社会保险法》,应出台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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