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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新思考

  

  (二)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法规、规章立法层次低,各种保险制度之间缺乏协调统一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的法规文件,但这些文件本身的效力等级不高,各种保险制度之间缺乏协调统一,由于各地区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章不统一。在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社会保险制度存在差异。从这几年运行的情况看,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比较小,覆盖对象的范围不一,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基本上都是在城市,其他的只有一项是涉及农村,即使是在城市,不同的险种在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形式中的覆盖面也是有所差异,比如,很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在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农民工都将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群体而存在,但至今尚无一部农民工保险的全国性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只有笼统地将农民工纳入适用范围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再比如,在目前城乡二元体制还未打破、农村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险与合作医疗保险等能否直接纳入社会保险的立法的范围也是一个重大课题[2]。


  

  (三)社会保险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


  

  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存在缺陷(注释1:参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参阅资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32-77页。)


  

  1.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不同的制度,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不同,资金渠道不同,待遇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如:到2006年底,全国平均水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出企业2倍多,随着津补贴改革的到位,待遇差距还将进一步扩大,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赶不上机关事业单位普通工人的退休金,社会反映强烈,不利于社会稳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缴费,待遇水平高,企业职工缴费,待遇水平低,不利于事业单位自身改革和吸引人才到企业工作,影响到人员的流动。第二,由于社会保险的社会统筹层次低,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是市或省级统筹,造成基本养老金不能转移、不能续接,缴费问题就存在很多矛盾。如果将来发展成全国统筹,就解决了流动就业问题和缴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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