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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新思考

  

  2.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对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统筹层次低。除京津沪外,大部分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以县级统筹为主,统筹层次较低。一方面异地就医受到严格限制,也给医疗保险的结算带来不便,另一方面造成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差。同时,由于统筹层次低,封闭运行的基金数目繁多,累计2000亿元,但分散到各统筹地区的基金中,平均每个基金不足1亿元,造成基金使用效率低下,不符合医疗保险现收现付的原则。第二,覆盖范围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理论上应当覆盖全体公民,但目前实际覆盖率还很低,城镇职工2.7亿,参保1.8亿;城镇非从业居民2.4亿,参保3000多万;农村居民7.6亿,新农合制度刚刚开始实施。在扩大参保范围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目前效益好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中,仍有10%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约700万改制过程中的退休人员的保险问题还未得到妥善解决;三是还需要研究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政策。第三,其他问题。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农村合作医疗之间制度以及人员的衔接问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低,异地就医的问题等都需要研究解决[3]。


  

  3.关于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反映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各方面认识的不一致,也凸显我国社会法缺位造成的困惑。第一,工伤保险的覆盖面问题。目前,从制度设计上看,工伤保险已经覆盖了所有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大量的没有稳定劳动关系或没有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工伤问题日益突出,逐步上升,如家庭保姆,出现工伤后无法得到保障,社会反映强烈。由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工伤的责任实行雇主责任制,工伤保险由雇主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这部分无雇主的劳动者无法参保。从国际发展情况看,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在很多国家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甚至学校的学生已经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第二,关于参保的强制性问题。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保障制度,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看,强制性没能体现。《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种没有处罚的规定在实际中难以强制。仍有部分企业拒不参保。结果是出现工伤事故后,企业拒不支付工伤职工待遇,导致工伤职工为讨要工伤待遇与企业打官司,严重影响了工伤职工的权益(注释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参阅资料第61页。)。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近6000起行政复议、3000起行政诉讼案件中,70%以上是企业未参保,工伤职工追讨待遇的案件,这不仅给工伤职工的个人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也成为了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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