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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新思考

  

  4.建议对社会保险关系异地接续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


  

  目前,由于社会保险关系异地不能转移接续所带来的退保、同时在两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报销医药费来回奔波或者没地方领取退休金等不合理现象。例如:一个工程师在当地工作了31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作了7年,结果退休时没地方领取养老金,因为工作31年的地方不是他退休的地方,而退休的地方只工作了7年,由于有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社会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导致像有类似情况的人领取不到养老金。可见,对劳动者的权益是有损害的。如果社会保险关系能够异地转移接续,必将提高劳动者的参保积极性,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方便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明确运营不当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予以了极大的关注。要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数量很大,对基金运营行为的监督不容忽视。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后及时转存定期存款和协议,提高基金运营效益,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建议增加有关运行不当给基金造成损失行为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虽然不断加强,但由于一些问题的影响,基本还是粗放型的,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与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不相适应。因此,要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督法律法规,明确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加强对违反社保基金管理的处罚力度,建立纵向与横向的监督职能。第一,对社保基金预算、筹集、支付、管理、监督检查等做出规范,强调社保基金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组织机构、业务运行、信息系统等方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从源头防范风险。第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畅通工作渠道,及时掌握社保基金安全状况,重大要情及时上报,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结语:我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由于旧的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正在建立,使得原有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要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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