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已实施9年时间,制度出台时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失业保险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第一,现行制度覆盖范围局限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要求打破城乡和户籍界限,为所有就业相对稳定的劳动者抵御失业风险提供制度保障。第二,预防和调控失业缺乏相应的手段,用人单位长期参保缴费却得不到失业保险支持的矛盾亟待解决。一些企业在面临外部风险时,可以利用失业保险制度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帮助企业抵御风险,防止规模性失业,而现行制度没有对其予以支持的功能。
5.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社保基金监督工作虽然不断加强,但由于一些问题的影响,基本还是粗放型的,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与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第一,社保基金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资金,既决定着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又与经济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密切相关,应该实现依法监督。但目前只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作了原则规定,具体依据都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规层次低,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不明确,处罚力度弱,约束效力差,严重影响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第二,纵向监督职能不足。我国社会保险多数险种实行市、县级统筹。社保基金按统筹地区进行管理,社保基金基本处于自我监管状态。这种状况导致管理层次增多,地方政府对社保基金违规干预的机会增加,很容易出现地方利益至上的情况,造成挤占挪用。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只是业务指导,对地方政府违规动用社保基金的行为,更难实施有效的监督。第三,社会监督力度弱,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组织建设不适应客观需要。目前,全国除青海省外,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社保监督委员会,一般是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工会、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以及专家代表等人员组成。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除福建省设在工会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从总体看,社保监督委员会比较松散,开展活动不多,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作用有限。
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立法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