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新思考
赵晓荣
【摘要】由于我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转型期,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发展需要,因此,我们要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险;立法缺陷;立法建议
【全文】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作为社会发展的“安全阀门”,经过100多年的历史发展,已经推进到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一项带有国际性的制度,也成为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手段。在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国还有许多的劳动力没有得到就业,一部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解决不了,目前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文件本身的效力等级不高,各种保险制度之间缺乏协调,覆盖对象范围不一,对各种单项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基金来源、保险待遇、保险管理等缺乏统一的规范。因此,我们应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同时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尽快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颁布在社会保障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构建开放而健全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探索,我国城镇基本上建立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险种。在一定程度上为遭遇这些风险的劳动者解除了后顾之忧,为劳动者提供了很好的底线正义,对国家的和谐与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地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一)立法严重滞后和不健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保险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