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暗合也指示了一种危险的学术倾向:只有从根本上拒绝多数决或否认其经验存在,才能遏制多数人暴政。这种犬儒主义态度必然导致对民主价值和
宪法约束的双重拒绝。同为学术讨论,“孔多塞悖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等非政治性的和技术性的挑战成了理解多数决的唯一路径,它直接造成了多数决与多数人暴政这两个概念的学术短路。与此同时,与多数决程序相关联的其他
宪法安排——选举制度和表达自由——也变得声誉不佳甚至令人厌恶。一谈论选举制度,人们就神经质般联想到了民粹主义和多数人暴政,一主张表达自由,跃入眼帘的马上是一幅给政府和公共秩序制造麻烦的图景。这种论调与“国情论”、“文化相对主义”和“中国模式论”一起,在“价值中立”学术立场的包装之下,裹夹着犬儒主义心态大行其道,成了在根本上怀疑启蒙遗产和现代性价值的正当理由。
结 论
一个瘦骨嶙峋的人无需担心减肥药的副作用。在当前的我国,“多数人暴政”是个伪命题,它既没有得到理论上的证明,也没有立基于审慎的经验反思。我们需要清除对多数决及其所代表的民主价值的恐惧。人们接受多数决,并非因为它在技术性完美无缺,而我们对它的经验检讨,也不能遮蔽其巨大的历史成就。的确,多数决并非民主制的全部,它也会让少数派诉求受到抑制,但这不是“多数人暴政”,它根本没有把特定少数人打入冷宫并制造社会等级,更与纳粹的残暴毫无关联。一个多元的社会如果没有多数决,就不会形成正当而有效的集体行动。多数决不仅仅是一个决策方式,也是一个信息反馈机制。当公民平等地参与政治过程时,它就能调动人们用表达自由来提供决策所需要的个人偏好信息。表达自由因此不仅仅体现了康德主义的个人完整性,也体现了功利主义对公共决策理性的追求。就国内的情况来说,“网络暴民”的确扰动了社会的安宁,但它既不是中国网民特殊天性的表现,也不是互联网技术自身的灾难,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中心的多数决机制没有正常发挥功能导致的“挤压效应”。通过清晰地界分多数决和多数的暴政,
宪法权利的属性得以显现,我们对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权利法案、分权制衡的宪政价值,也可以从更深层面上加以理解:使这些机制得以有效运转的基本前提,恰恰是一个现代民主法治体制,而它的基础和核心就是“多数决”程序。非有如此认识,我们只能退居到一个既不需要公众参与,也不需要立宪主义的前现代社会中,而这显然不是“多数人暴政”恐惧症下一步要带给我们的。
【作者简介】
姜峰,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2004年12月27日潘维教授在中山大学“当代中国政治改革议题学术对话会”的发言。参见潘维:《法治与“民主迷信”》,香港社会科学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5月版,第4页。
王俊拴:《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多数暴政”问题分析》,《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4期。
康晓光:《论合作主义国家、仁政:权威主义国家的合法性理论》,《中国的道路》印刷本,第116-169。转引自蔡定剑:《重论民主或为民主辩护 ——对当前反民主理论的回答》,《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另有学者认为,法西斯对少数族裔的迫害“再次验证了多数人暴政的恐怖”,参见施雪华等:《近代西方“防止多数暴政”思想分析》,《唯实》2004年第3期。
这方面最为全面而有说服力的讨论,可参见蔡定剑:《重论民主或为民主辩护——对当前反民主理论的回答》,《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8-117页。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8篇,第348页。《联邦党人文集》第53篇,第273页。
这些话出自大法官杰克逊(Robert Jackson)在1943年国旗致礼案(Flag Salute)中的意见,参见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319 U.S. 624 (1943)。
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63页。
Samuel P. Huntington, “Will more countries become democratic?”,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99, no.2(summer, 1984), p.208.
孙斯坦:《设计民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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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页。
Stephen Holmes, Passions and Constraint: on the Theory of Liberal Democrac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5.p.23.
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第4页。
2009年10月1日,贵族院的司法终审权正式分离出去,英国建立了一个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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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ander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Yale University Press,1962,p.16.
例如可参见Cass Sunstein, Designing Democracy: What Constitutions D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Jed Rubenfeld, Freedom and Time: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Self-Government,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1; 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Transformation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John Hart Ely, Democracy and Distrust: A Theory of Judicial Review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0.
参见Robert 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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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tair: Letters Philosophiques(1734年)(1964年巴黎版),第6封,第47页。转引自《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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