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数人暴政”的中国语境
洪水在堤坝内的汹涌澎湃可以当作景观来欣赏,决出堤外则如猛兽般可怕。在民主社会,对“多数人暴政”的讨论要么旨在使“多数决”程序更加健康,要么是纯粹技术性的,而不是怀疑其根本价值。而在我国,当前把“多数决”与“多数人暴政”混同视之的看法,却总体上是以拒绝多数决及其民主价值为潜台词的,然而这可能恰恰是缺乏有效的多数决机制的一个表现。对多数决的警惕如果能够辅之以制度性规范,它就不会令人感到恐惧,这也是麦迪逊和托克维尔的本意。
当前对多数人暴政的恐惧部分来自网络言论的影响。借助于互联网,人们受阻的诉求仿佛找到了宣泄的渠道,也找到了指责的对象。当以代议机关为中心的日常政治审议过程堵塞,使得多数决规则不能有效形成公共政策时,利益诉求就会以激情的形式表现出来,网络不过是一个唾手可得的方便手段。人们在公开的场合以真名实姓说着假话,在网络上则以假名假姓说着真话,只不过这真话里裹夹着太多的激情。这不是互联网和科技之祸,因此不能简单地通过“网络实名制”来根本解决,它是多数决体制没有正常运转的结果。愤怒的社会心理也遵循着“能量守恒”的定律,它总得以某种方式表达出来,只有当制度性的民意表达受阻时,它才会假借激情的形式出现。网络言论的这一特征,在前网络时代也是存在的:当代议机关关闭了表达诉求的大门时,人们就诉诸于街头的激情抗议,当无法用和平方式解决问题时,人们就可能诉诸于暴力。历史上无数的政治动荡和社会变革,难道不是遵循了这样的规律吗?我们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宣称奉行多数决规则,但其目前的问题不是多数人专断的风险,而是多数根本就没有权威,否则人们就不会期待它从“橡皮图章”变成“木头图章”了——坚硬才意味着更有权威。
2002年“孙志刚案”发生以后,违宪审查制度似乎成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救命稻草”和“不二法门”,然而,它至今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地进展,这不是因为思想界对这一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历史成就缺乏共识,而是忽视了多数决这一基本条件。从麦迪逊和托克维尔的论述就可以看出,根据
宪法权利来进行违宪审查,必须立基于多数决这一制度前提,而正是这一前提引发的对于少数权利的危险,才使得违宪审查变得有意义。因此,违宪审查在根本上是多数决规则的自然后果,它是为了使多数决机制更加健康而存在的,如果制度性的多数决机制本身功能失调,自然也就不能期待违宪审查有所作为了。
亚洲新兴民主政体的例子为此提供了经验证据。原苏联的一些成员国、蒙古、韩国、台湾之所以在政治转型后很快接受了违宪审查机制,恰恰是因为竞争性政治现实使得违宪审查的建立水到渠成。汤姆·金斯伯格(Tom Ginsberg)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研究表明,违宪审查成了竞争性政治体制下政党谋求安全的“保险模式”:“作为挑战政府行为的一个备选场合,司法审查为预期在
宪法较量中选举失利的党派提供了一种保险形式。正如在当下保险市场中为风险提供保护一样,这种安排使得契约得以达成,否则,风险就太大了。这样,司法审查降低了制宪时预期失败者的风险,它因此有助于达成
宪法妥协,否则这种妥协将难以达成。”[26]
另外,在很大程度上,对多数人暴政的警惕可能是多数决话语遭到挤压的结果——当前众所周知的政治环境更乐意纵容对多数决所代表的民主制度吹毛求疵,而不是鼓励人们宣扬它那些已为成熟法治国家广为认可的普世价值——拓展公共空间、促进公共理性、肯定平等参与、形成有效公共决策以及培育稳健平和的公民精神,等等。本文引论中所提到的两种观点——要么直接把多数决等同于多数人暴政,要么根本不承认多数决是现代民主制的经验形式——可能都暗合了这种话语环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