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必须将
宪法当作某种类似于“高级法”的原则或规范——它不是一个民主机构的立法大纲,而是用来衡量民主立法是否符合基本道德原则的自然法传统的体现,它正是因为构成同法律实证主义的对峙才发挥作用的。
四、麦迪逊和托克维尔的意旨
需要吃减肥药的人才会关心药物的副作用,同样,有“多数决”才会有对“多数人暴政”的担心,我们需要厘清这个概念对于其提出者——詹姆斯·麦迪逊和托克维尔——意味着什么。两人都是根据多数决政治体制来讨论多数人暴政问题的,他们都旨在使多数决民主更加健康而不是取消它。
麦迪逊阐述的“多数人暴政”概念是针对美国立宪时“多数决”机制缺乏约束的情况而提出的。在1787年的立宪时代,十三州的民主力量已经大为发展。促使立宪主义观念发展的动力不是民主太少而是太多。谢斯起义—— 一群债务人为求免除债务而进行的反叛——强化了精英阶层对多数人权威的警惕。麦迪逊说,“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在不同阶级的公民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23]美国宪法中的那些关键性设置,无一不是与规范多数人权威为目的的:两院制是为了削弱议会中多数派一手遮天的垄断地位;行政首脑对立法的否决权是对多数人立法的牵制;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通过提升
宪法地位而削弱了议会多数派的决策能力;后来以修正案形式加入
宪法的权利法案则更说明问题——它的目的是为了限制议会的决策范围。显然,作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不是出于拒绝多数决民主才提出“多数人暴政”概念的。
在着名的《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麦迪逊即意识到,多数决所带来的“党争”弊害乃是古代纯粹民主制(pure democracy)败亡的主要原因,但他也发现这种体制对于政治自由乃是一种福祉, ……“政治自由之于党争,正如空气于火”。疗治党争弊害的恰当方式不是要取消政治自由,而是通过扩大联邦的范围、增加派系的数量来为政党专权设置障碍。多数决需要的是加以规范而不是否定。同时,他认为以分权制衡为核心的
宪法安排对于人民的自由来说只是“辅助性的预防措施”,最根本的还是“依靠人民”。设计精密的
宪法体制——两院分权、行政否决权、司法审查以及权利法案——都不是为了取消以议会多数决为核心的民主机制,而是为了给予其建设性约束。追求民主与
宪法约束的平衡,才是美国立宪的中心特征。麦迪逊对多数决、党争等问题的认识,与伏尔泰对维护宗教自由的看法如出一辙,后者在《哲学书简》中说,假使英国只有一种宗教,那我们就要害怕专制主义,假使有两种,它们之间会相互残杀;但如果有三十种,他们就能和平相处。[24]以多数决为特征的民主制辅之以
宪法约束,是政治自由的根本保障。
与麦迪逊从制度内部来讨论多数人暴政问题不同,托克维尔从政治社会学角度做出了解释:在“身份平等”的美国社会,多数拥有“无限的权威”。托克维尔骨子里是个贵族主义者,爱自由胜过爱民主,他从法国大革命的狂暴中认识到了放纵多数人权威的弊害,但他也清醒地认识到“民主势不可挡”,因此他说:“在我们这一代,领导社会的人肩负的首要任务是:对民主加以引导;如有可能,重新唤起民主的宗教信仰;洁化民主的风尚;规制民主的行动;逐步以治世的科学取代民情的经验,以对民主的真正利益的认识取代其盲目的本能;使民主的政策适合时间和地点,并根据环境和人事修正政策。”[25]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美国人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一章中指出,以保守、喜欢按部就班、爱好秩序为特征的“法学家精神”,连同行政分权和民事陪审制度,是制约多数人暴政的有效方式。他暗示,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
宪法安排提供了一个机会,即对民主的约束不但借助于麦迪逊式的制度性分权安排,而且通过民主监控和分权制衡的有效运转,把自我约束的精神弥散在所有公民心中,这样的话,民情将变得中庸平和,自由得以保存,多数将尊重少数,暴政将会减轻,理性将会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