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决、多数人暴政与宪法权利——建议现代立宪主义的基本属性
姜峰
【摘要】“多数决”是形成集体行动的一个必要手段,不能因为少数派诉求落空就斥之为“多数人暴政”。
宪法权利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区分标准,亦即当多数决的对象不涉及
宪法权利时它是正当的,当用多数决程序剥夺
宪法权利时它才是“多数人暴政”。
宪法权利正是由于对议会立法怀有警惕才发挥其功能的。这一判断也有助于在深层面上理解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权利法案等立宪设计的功能及其条件。当前我国思想界对多数决的恐惧,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由于制度性的多数决机制缺失的表现。
【关键词】多数决;多数人暴政;宪政;民主
【全文】
引 论
一个瘦骨嶙峋的人需要对减肥药的副作用感到担心吗?当下政治学和宪法学中的一个有趣现象是,在我们尚未充分领受“多数决”的好处之时,对它的质疑和恐惧已经甚嚣尘上了。一种观点直接把“多数决”当成“多数人暴政”,理由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1]另一种观点认为资本主义民主的多数决根本就是假象;[2]它从来就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不但不值得推崇,甚至认为“民主化是祸国殃民的选择”[3];有人根据历史情况附和说,希特勒的纳粹统治就建立在多数人同意之上,它是多数人暴政的极端形式;[4]还有人根据国内当下“网络暴民”现象来佐证“多数人暴政”这一命题。
“多数决”并非无可置疑,但上述理由难以为据。事实上,我们既不能简单地把多数决等同于多数人暴政,也不能干脆认定多数决根本就不存在。本文试图说明,不能因为少数派在多数决程序中诉求落空就斥之为“多数人暴政”,
宪法权利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区分标准,当多数决的对象不涉及
宪法权利时它是正当的,当用多数决程序剥夺
宪法权利时才构成“多数人暴政”。在当前我国特殊的舆论环境下,突显这一道理有助于扞卫民主过程的价值、明晰
宪法权利的根本属性,并在深层面上理解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权利法案等立宪设计的功能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多数决是个宏大的主题,为了使论题突出,本文必须忽略若干相关论题,例如多数决本身是否民主制的一个完美的操装置?这方面的讨论,诸如孔多塞(“孔多塞悖论”)、阿罗(“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以及与阿玛蒂亚·森与之对峙的分析,已经提供了深刻的洞见。关于多数决所代表的民主制的价值问题,因其与经济发展、腐败治理、政治稳定、公民素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密切相关,本文无法详细讨论。[5]他们无论对多数决民主制给予支持还是提出怀疑,都是值得尊敬的。省略的理由根本在于,即使承认多数决并非一种完美的决策方式,把它与“多数人暴政”区分开来仍然是有价值的,毕竟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由于任何政治制度之下总有些利益有待改善,多数决仍不失为一个较佳选择,而“多数人暴政”却是明显不能容忍的。
本文第一部分讨论了为什么需要多数决这一问题。相比于全体一致、少数决或者抛硬币,它是一种“最不坏”的方式。这一判断是全文的逻辑起点。第二部分讨论了
宪法权利的三个特征——重要性、脆弱性和投票失灵,这些特征把多数决与多数人暴政区分开来。第三部分进一步揭示,现代立宪主义正是以其同民主多数决之间的紧张关系来标定自身价值的。第四部分旨在说明,麦迪逊和托克维尔在提出“多数人暴政”概念时,是为了优化多数决机制而不是要否定它。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多数人暴政”恐惧症流行的原因——它恰恰是多数决机制没有正常运转的一个反映。本文的结论是,只要正确地理解现代立宪主义和民主制度的基本属性,就能清晰地把多数决与多数人暴政区别开来,这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主法治改革而言是建设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