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将哲学上的自由运用到政治实践和法律实践中去,是何等地讲不通!
(四)不利法治
法学家吕世伦、文正邦说:“自由问题之所以在人们的观念中被搞得很乱,原因或许很多,但其中之一是混淆了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与哲学意义上的自由的区别,其结果往往是导致对社会政治自由的压制或滥用。”[12]
吕世伦、文正邦所说的“对社会政治自由的压制或滥用”其实就是对法治的破坏。但是,笔者以为,这种破坏不是“混淆了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与哲学意义上的自由的区别”造成的,而是哲学上的自由定义天然的指导作用造成的。哲学是科学的科学,哲学上的自由理所当然要指导政治上的自由和法律上的自由,如果指导的结果是“压制或滥用”,那只能说明哲学上的自由定义自身有严重问题。
笔者以为,在反右派、文革等等政治运动中,人的各种自由之所以受到严重侵害,与哲学上的自由定义具有密切的关系。
不管哲学家们的主观愿望是多么美好,但是,他们关于自由的定义,在客观上有利于专制而不利于民主法治。专制者随时随地都可能以哲学家的自由定义为依据,以客观规律为借口,来消灭老百姓的自由。
三、对自由定义小修小补不能解决问题
如果哲学原理不能运用到其他领域,哲学还有什么价值呢?哲学家还有什么价值呢?哲学家们当然明白这个道理,他们不甘心哲学及其自由理论没有价值,于是,有些哲学家就试图对权威的自由定义进行修补。
哲学家严辛、汪华岳说:“自由的哲学含义即对必然的认识和利用,是最一般意义上的自由,因而也是最高层次上的自由,它对各种具体意义的自由,包括政治自由,经济自由,道德自由等等,具有指导意义,但也不能直接地完全地用它定义和界说。每一种具体的自由都有它自己的特殊规定。”[13]笔者以为,严辛、汪华岳的这种看法,是对权威自由定义的抽象肯定,即“具有指导意义”,具体否定,即“不能直接地完全地用它定义和界说”其他自由。反应了作者一种无可奈何的心情,既希望哲学指导科学,又感到哲学上的自由理论无法指导其他科学。所以,作者在同一页上又说:“这个问题究竟如何区分妥当——我们提出来,希望通过讨论,加深认识,统一认识。”
与严辛、汪华岳的“希望”相呼应,哲学家顾乃忠对哲学界流行的自由理论加以发挥和拓展,得出了一个新的结论,认为自由是“能力和权利的统一”。他说:自由是“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以客观必然性为基础的选择、支配自己活动的能力和权利的统一,亦即自由的哲学内容和政治内容的统一。”[14]
不知道严辛、汪华岳认可不认可顾乃忠的呼应。在笔者看来,顾乃忠的自由定义虽然对哲学界流行的自由定义起到了一定的修补作用,使自由定义中包含了权利的内容,与人性、人的常识更接近了一步,在客观上有利于民主法治的发展,但是它的积极作用非常小,并不能完全弥补权威的自由定义的漏洞,消极作用依然很大。因为:
争取自由和发展自由,鸦片战争以来,一直是中国人民的热切愿望。然而,所谓“人民的能力不够”一直是专制者们手中最具有欺骗性的“理由”。在清末,那些不让人民享受自由的人的主要借口就是:中国老百姓没有文化,愚昧落后,缺少能力。蒋介石集团长期坚持训政,不让人民享受自由,其借口当然也是中国老百姓没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