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由到自如
From Liberty to Ziru
刘大生
【摘要】如果哲学家讲的自由与法学家讲的自由不是同一个自由,那么,人们就可以相信,哲学家讲的规律、本质、社会、人类、历史、国家、自然,等等,与法学家讲的也不是同一个东西。但是,在讲社会、历史、规律这些概念时,法学家并没有声明“我说的社会不是哲学上的社会”,“我说的历史不是哲学上的历史”,“我说的规律不是哲学上的规律”。既然如此,法学家的声明,即“我说的自由不是哲学上的自由”,就是讲不通的。哲学家讲的自由与法学家讲的自由应当是同一个自由,即使表述方式不同,其精神实质也应当是和谐一致的。然而,长期以来,哲学家讲的自由与法学家讲的自由总是抵触的甚至是严重对立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哲学家和法学家,必定有一方讲错了。要么是哲学家讲错了,要么是法学家讲错了。
【关键词】自由;他由;能力;自如
【全文】
一、所谓“不是哲学上的自由”
在法学家的课堂上和著作中,经常能够听到或者看到这样的声明:“我说的自由不是哲学上的自由”。
这种发表声明的传统早在法国大革命之前就开始了。例如,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说:“在哲学上,所谓自由指的是要能够支配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如果需要从整个系统这一点来探讨的话)自己要相信是在支配自己的意愿。所谓政治的自由指的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坚信安全有保证”。[1] 再如,法国另一位法学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八章中,论述“天然的自由”、“自然的自由”和“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的时候,特意声明,“自由一词的哲学意义,在这里也不属于我的主题之内。”[2]
到了19世纪,法学家们仍然保持这一传统。英国的约翰·密尔在其《论自由》长文中,开宗明义地声明:“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3]
中国法学家也不例外,也同样会声明他们讲的自由“不是哲学上的自由”。举一个近期的例子:2007年,在著名法学家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作者黄建武说:“与哲学……不同,从法学上讨论自由,其所指涉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4]
可见,法学家们是不认同哲学上的自由的。他们虽然没有公开否认哲学家关于自由的定义,但是,他们采取了躲避、回避的态度:你说你的哲学自由,我说我的法学自由,各讲各话,互不侵犯。
哲学家描述的月亮,文学家描述的月亮,物理学家描述的月亮,天文学家描述的月亮,地理学家描述的月亮,肯定是不一样的,但是,他们描述的应当是同一个月亮,即:非人造的、看起来比星星大得多的、围绕地球转动的那个东东。也就是说,他们所说的月亮肯定是同一个月亮。
同样道理,哲学家描述的自由、政治家描述的自由、法学家描述的自由、普通老百姓描述的自由,尽管因为角度不同,目的不同,可以使用不同的语言,但是,他们描述的应当是同一个东东。也就是说,他们所说的自由,应当是同一个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