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权威哲学家关于自由的定义,却不能运用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政治上的自由必须是对政治必然性的认识和对政治的改造,那么,只有极少数政治家可以获得政治自由,普通老百姓就根本没有政治自由。因为普通老百姓对政治规律不可能有清醒的认识,他们的行为会影响到、甚至严重影响到政治的变迁,但不可能很清醒地去改造政治,理性地改造政治永远是政治家的任务。
哲学家严辛、汪华岳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这种看法是出自经典著作并上了教科书的,但是,用它来囊括和界说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的自由,难说不牵强附会。 [9]
笔者以为,严辛、汪华岳的看法,是中国哲学家良知的体现。著名法学家张光博先生试图用“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利用”这一定义来解说法律上的自由,结果确实显得牵强附会。
张光博说:“单就法规范体系来说,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当你遵守它的时候,实际上感觉不到它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表面上看来你是如何接受法的约束,但是你的行为是受到保护的,是自由的;反之,如果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不论暂时看起来是如何不受约束,任意行事,任意超越法的权利界限,拒绝履行义务,是何等的自由,但是法律终究会找上门来,强制你遵守,这时你也就没有了自由。就这点来说,同哲学上的自由,即对必然的认识和利用,其含义是一致的。法,作为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认识它,并且按照这种认识去行动,服从法的规定,这个人就有了自由;否则,如果不认识它,不承认它,它就会出来规范你的行为,限制你的自由。”[10]
这就是张光博先生用哲学上的所谓自由对法律上的自由的解释。为什么说这种运用很牵强附会,是对严辛、汪华岳观点的证明?因为:
第一,违法可能失去自由,并非必然失去自由。违法的人并不必然受到制裁,违法必究永远是个理想。否则,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了。如果每一次受贿都受到制裁,世界上就没有受贿了。受贿者之所以受贿,是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受贿行为不会受到制裁。
第二,守法并非必然获得自由。当法律要求一个人只能像猪一样在猪圈里面生活的时候,即使他对这个法律必然性的认识是万分透彻的,并且丝毫不敢违反这个法律,他也只能苟且偷生,仍然没有做人的自由。奴隶越是守法越是没有自由。在守法方面,谁比张光博先生做得更好?但是,张光博先生晚年感觉到自己的学术活动不够自由,经常被法学界的一言堂困扰,呼吁法学界要贯彻“双百”方针,呼吁在科学研究中要实行言论自由。[11]道理何在?
第三,即使法律不要求人们当奴隶,守法者也不一定处处自由。守法者因受到侵害而失去自由的情况也是时常发生的,法律上的冤案任何时代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受到侵害的人,并非都能得到国家的司法救济。制裁违法行为是必要的,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却不是必然的。更重要的是,即使合理的司法救济,至多可以恢复受害者现在的和将来的自由,却不能恢复任何一个人曾经失去过的自由。比如,一个守法者被非法拘禁两年,被解救之后,现在的自由当然是恢复了,但是,以往那两年的自由有什么办法可以恢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