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执行检察监督问题与执行救济制度构建

  
  二

  
  对于这些见解,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归纳:一个方面是检察监督的范围应该有多大;另一个方面涉及监督的对象,即针对什么进行检察监督;还有一个方面是检察监督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或如何监督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方面,也可以理解为针对什么主体的问题。对此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范围最广的,即主张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检察监督不仅针对法院执行部门,而且应该接受检察监督的主体还可以包括执行活动中的当事人,如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此外还有其他的关系人,如跟执行有关联的单位或者个人等等。对这些主体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察院都可以监督,加以纠正。有一种说法,说检察院的监督不仅是纠法院执行部门的错,也包含着从化解“执行难”的角度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例如检察院可以去执行的现场监督当事人或案外人等,督促他们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等等。[9]这种看法实际上也属于监督范围最广的一种主张。另一种观点则把执行监督的范围定得稍微窄一点,认为检察院作为一种公权力机关或国家权力的代表,发挥的应该是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作用。基本上把检察监督限定于法院执行活动的后一种观点似乎显得更普遍或有力一些,在“引入说”内大概要算占主流地位的观点。

  
  从第二个方面来看,基本的问题就是如果只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那么把执行活动中的什么东西作为实施监督的对象呢?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就是主张检察院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可以提起抗诉。在使法律文书确认的实体上权利义务逐渐得以实现的执行过程中,负责推动执行程序的法院可能需要作出种种权威性的决定。这些决定的相当一部分往往以裁定的方式来体现或表达。而主张检察院对执行程序中所有的裁定都有权进行监督的主张可以算监督对象最宽泛的一种观点。当然从逻辑上讲也可以有所限定,即不一定针对所有的裁定,例如只把一部分重要的裁定作为监督对象也是可能的。反过来,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作出的其他样式的法律文书,如决定、命令或通知等,同样能够包括在检察监督的对象之内。总之,法院执行部门作出的裁定、或者也可包括其他的决定方式,是检察监督的一种对象。虽然其范围可大可小,或者其种类可多可少,但检察机关可针对这些文书以提起抗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则是引入说的一个共通点。另外,法院的执行活动还包括行为,例如冻结存款、查封财产、扣押物品、或将其划扣、拍卖、交付等,予以处分;还有对妨害执行的人员实施拘留、罚款;甚至应该为某种行为而不为的不作为,等等。当然,裁定和行为在概念上和执行实务中都有重叠,许多情况下针对行为的检察监督也可以是针对裁定的。关于执行过程中法院的裁定等文书和行为作为检察监督的对象何者应该为主、或者应加以监督的行为在范围上是大还是小、在种类上是多还是少,这些问题可能在“引入说”内部还存在不同说法。但针对法院执行中的行为本身也应当实施检察监督这一点,主张执行活动引入监督的论者们是有共识的。

  
  第三个方面牵涉检察监督具体应采取哪些方式的问题。在这个方面主张引入检察监督的观点也可分为种种的见解,但一般来讲,检察监督的方式与针对的对象紧密关联。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命令及通知等经常表现为法律文书,针对以这类形式出现的法院决定,抗诉能够作为检察机关一般的监督方式;但对于执行行为,抗诉则不一定合适。于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行为也就有了不同的监督方式。例如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告知法院执行部门有哪个或哪些行为不妥必须整改纠正;或者认为整个执行本身都有错误或违法违规,还可以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也可能包括现场监督的方式,即检察院派员到执行现场去监督某种执行行为的实施,等等;此外如检察建议这样在实践中已经有较广泛使用的监督方式,因为可以适用于从法律文书到行为等不同的对象,也经常作为检察监督具体实施的一个种类而被列举。

  
  此外还有一些较小的相关问题,其中值得一提的关系到执行检察监督如何启动。关于此问题“引入说”大致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强调检察院原则上是在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才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即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受到了不当或违法的执行侵害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找到检察院上访申诉了,对法院有错误的相关行为或法律文书才启动检察监督。但另外一种观点则主张除了根据当事人等的申诉之外,任何场合下只要发现执行有违法有错误,检察院都可以介入执行活动,依职权进行纠错。显然这是主张检察监督力度更强的一种观点。

  
  持“引入说”的论者在展开这些观点时,作为其法律上的前提或其理论上的基础以及比较法的背景,往往还涉及另外几个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或者立法上有什么样的根据?外国是否也存在执行检察监督或者类似的制度,可以拿来作为我们引入这种制度的借鉴呢?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虽然都有其意义,却不一定是我们考虑是否应该引入执行检察监督时的关键,甚至可以说未必真正重要。首先来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其内容非常丰富,即使只从检察机关的定位或性质等比较单一的角度出发,也可能存在众多都可能言之成理的观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