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无论如何
合同法第
51条已经是一条生效的法规范,这是学术界尤其是实务界无法回避而必须应对的现实。正确的对策是,既然无权处分行为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立法政策不可取,就应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
合同法第
150条,限缩其适用。仅在当事人特别约定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相联系,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决定合同效力场合,才有
合同法第
51条的适用,即债权合同因行为人无权处分标的物而效力待定。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直到现在,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以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决定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效力的作法仍然相当普遍,这说明确立一个正确的原则固然可喜,但要把这种原则通过科学的体系加以贯彻则需要漫长的过程。
合同自由的原则虽以深入人心,但要完全转化为人们的实践样式则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王泽鉴先生曾指出,基本概念之澄清,仍然是民法学研究的任务。[14]诚哉斯言!
【作者简介】
蔡立东,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梁慧星.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
51条.民商法论丛(15).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221
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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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
51条.民商法论丛(15).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223.
王泽鉴.自始主观给付不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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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新
合同法若干制度及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法律科学,2001,(3):121-124.p123.
梁慧星.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
51条.民商法论丛(15).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219-220
梁彗星.中国
物权法研究1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p177-178.
田山辉明.
物权法1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33-
42.
王泽鉴.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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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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