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新诠
蔡立东
【摘要】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民法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合同法第
51条的规定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破坏
合同法体系,其运行实效亦迂回曲折,有欠明晰。
合同法的这种选择根源于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受制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想。但实证分析表明,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无直接勾联。因此,
合同法应该调整对于无权处分的立法政策,行为人无权处分不应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关键词】合同自由;物权变动;无权处分
【全文】
合同法第
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其基本含义是:
1.无权处分是指一方当事人(行为人)在合同订立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丧去标的物的处分权,不在此列。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亦不属无权处分。
2.无权处分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以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为内容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者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场合,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1]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这种规制,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破坏
合同法体系;其运行的实效亦迂回曲折,难谓允当。具体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