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定量分析可以准确地解决经济法主体的责、权、利协调分配问题。作为一种新型的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核心,以利益平衡为目标追求。就像是一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中轴的“天平”,其两侧分别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维护者)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人,即一边是经济能力上的弱势主体,另一边是市场天然的强势主体。(注释1:从总体上看,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在市场体制外,经济法主体架构分别表现为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的政府和作为被调控、规制对象的经营者、消费者,前者为强势主体,后者为弱势主体;而在市场体制内,经济法主体则表现为同为市场主体的拥有资本等优势的经营者和在资本、信息等方面处于不对称地位的消费者。)如果放任主体双方权利(权力)义务分配失衡,利益就会向强者倾斜。经济法责任归责的目的就是给弱势一方增加“砝码”,从而使得利益天平达到并保持平衡,这些砝码!就是权利和权力。具体而言,为了使利益“天平”归于平衡,我们就必须在从一边撤掉一些“砝码”的同时,在另一边增加相应的“砝码”,撤掉和增加的“砝码”总数是相等的,也即撤掉了权利或权力就等于增加了义务,从权利(权力)和义务的总量来看,两者是相等的。对此,徐显明教授曾做过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延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和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3](P 65)。经济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以实现这种平衡为中心,即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通过对社会强势主体的规制和对弱势主体的保护,达到社会整体高效率和体现社会整体公平的法律责任归责制度。
经济法法权结构的特色是权利和权力的互动和交融。融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可以抽象适用于私权滥用和公权滥用两种模式:当社会整体利益因私权利滥用而受损时,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维护者的身份,通过经济立法尽一切可能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的利益,如运用市场规制权对越出正常范围和幅度的私权进行纠正和惩戒;当社会整体利益因公权力滥用而受损时,由于公权力滥用者为国家或其委托人,必须借助法律这一凌驾于公权力之上的权威,对其进行限制和惩戒,并赋予作为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私权利和社会权利,以对抗公权力的滥用并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救济。
同样,鉴于经营者与政府在经济法范畴内作为行为主体出现的普遍性,以定性和定量为内涵的经济法归责原则可以确定政府或经营者的经济法责任。所谓定性原则是指基于政府或经营者是否违反经济法为其预设的义务来决定其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原则;而定量原则是根据政府或经营者所实施的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的具体程度或危害后果来决定其应承担多少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