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陈婉玲
【摘要】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可以不断整合、创新的资源,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依赖于法律责任资源的还原和再分配。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是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基础,上承责任主体,下启责任承担形式,是经济法责任体系诸环节的连接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定性原则和定量原则,以定性原则解决政府或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以定量原则确认其责任程度。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定性原则;定量原则
【全文】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已得到昭显与认同,但经济法理论所存在的理念模糊、体系混乱、责任缺失却成为制约经济法独立发展的瓶颈,如何构建科学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法部门和学科的发展与生命力。本文认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构建必须通过对法律责任资源的理性梳理、还原和再分配,获得体现经济法精神的法律责任主体结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形式[1],以经济法独特的法权结构,即权利(权力)与义务配置不对称性特点出发,构建经济法责任主体以政府和经营者为中心的二元化结构[2]。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形式的连接点,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判断准则。传统的以主观状态为主导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不能适应社会利益救济对法律的诉求,只有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把经济法责任主体与其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连接起来,形成具有经济法特色的新型归责原则,才能使得经济法矫正市场失灵功能落到实处。
一、经济法责任“定性定量归责原则”的基本思路
定性、定量作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对推动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价值。定性分析法是运用文字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主要凭借分析者直觉、经验、知识和被分析对象的信息资料,对被分析者的性质、特点等作出判断的一种研究方法;定量分析法则是运用数学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依据统计数字,建立数学模型计算出被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的一种研究方法。一般而言,法学研究者更多地采用定性分析法来解决法律难题,但定量分析法却更为科学、直观。要提高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强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在经济法责任归责理论中的运用,尤其是定量分析。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运行的法律,其与经济学学科的相邻性使之采用定量分析法有着天然优势。当然,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强调定量分析的重要地位,并不是要否定定性分析。定性是定量的依据,定量是定性的具体化,定量分析的现实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必须以正确的定性分析为前提,离开了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就会误入歧途。同样,如果缺乏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具体而言,在对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追究量化责任之前,必须对该行为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只有在认定该行为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下,才能以定量方法完整、准确、具体地落实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行为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