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可以分为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正式权力是指法律所赋予某一主体对资源的控制力量。这种力量由于有法律的保护,因而有公开和强制性的特点。所谓的非正式权力是指由人的天然因素所形成对某种资源的控制力。这些天然因素包括:仪表、品德、知识、口才,甚至出身等。非正式的权力是一种软约束,它反映的是特定社会,人们的文化偏好和价值取向。〔5〕非正式权力还包括暴力控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强迫买卖等强制性约束,但是这些均不是法律承认的权力,而是法律否定的不法行为。按照权力的这一分类标准,公司实际控制权当属于非正式权力。
公司中实际控制权的表现表现形式形形色色,十分复杂,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型:其一,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依据,但是却事实上拥有控制的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地位。主要表现为:(1)间接持股股东影响、操纵或控制股东大会的决策权。例如,母公司对其孙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实施影响、操纵或控制;(2)大股东不遵守公司的分离原则直接插手公司的经营管理,或通过影响董事或操纵董事会及经理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例如,英国对控制股东隐身于幕后操纵董事和经理的现象,称之为“影子董事”,日本称为“事实董事”,韩国则叫做“指示业务执行者”。[6]澳大利亚规定了“名义董事制度”,顾名思义,名义董事相对应的必然是事实董事,即实际控制人。(3)具有垄断、市场支配或交易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对公司形成事实控制权。例如,享有专利权、经营特许权对被许可公司的支配,以及银行作为债权人对贷款公司的控制等。以上三种情形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使往往构成对公司的非法控制,如果控制者利用这种控制权谋求不当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二,虽然没有法律上控制权,但是根据与公司的合同安排享有公司的控制权或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实质的影响。这方面主要表现为:(1)非控股股东根据表决权代理、表决权协议或表决权信托等表决权分离工具取得或能够动员多数表决权,从而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2)董事或经理通过表决权分离工具行使多数表决权,操纵或控制股东(大)会的决策,使股东(大)会形骸化;(3)根据管理协议、租赁经营协议、承包经营协议、委托经营协议和托管经营协议等,一个人或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第二种类型的实际控制权虽然不是
公司法直接授予的权力,但是,它有合同依据,因此,控制权并不当然违法,但是,这种控制权的行使除了遵守双方订立的合同之外,还必须受
公司法的约束。它必须按照
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以及
公司法设定的权力分配的路径运行。如果这类管理性质的合同在权力配置上使公司实际控制人拥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实事控制权,并且合同中没有对第三因此所受损失的补偿性条款的安排,管理合同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事实权力与公司事实控制权产生的基础
1.事实权力产生的基础
权力结构论者认为权力来自于结构性社会关系。物质结构主义认为权力产生于物质结构;批判结构主义者认为权力来自经济、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基础结构;后结构主义则认为权力深入到更广泛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与沟通之中。[7] “人类社会的权力现象深深地扎根于社会关系或社会结构之中,权力总是从一定的物质结构或社会结构中产生,并在特定社会结构的束缚中发挥效力的。一定社会关系以及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结构会对权力的分配、权力的运作产生重大影响。”[8] 主张关系说者认为,权力是人际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权力主体能动推动权力对象做出他本不愿意的行为。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权力是因果关系的一种亚型,可以用“(某甲的)行为导致了(某乙的)行为”的论断,来代替“(某甲)拥有对(某乙)的权力” 的论断。 [9]力量说则把权力解释为一种实体性力量。权力的表现形式则表现为能力、暴力、强制力、影响力和说服力等。折中说对关系说和力量说兼收并蓄,认为“权力是在特定社会关系或社会场景中才能发挥的力量。权力不仅反映着力量关系的对比关系,而且它还反映着在一定社会关系与社会场景下的力量对比关系。特定的场景对于力量对比关系有时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10]行为人在法律之外,之所以拥有事实的权力是因为行为人具有的自然能力和拥有的财富或掌握的资源虽然未被法律赋予权力,但是却得到法律以外的规范、潜规则或社会人际关系所认可,从而能够产生对他人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正如法权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事实上的权力关系同样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关系在其他规范上或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具体而言,实事权力的产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行为人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是产生事实权力的经济基础
Rajan 和 Zingales 认为,权力不仅来自物质资本(非人力资本),而且“对任何关键性资源的控制权都是权力的一个来源”。[11]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中,马克思指出,“每个个人以物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力。如果你从物那里夺去这种社会权力,那你就必须赋予人以支配人的这种权力”,[12]即对资源的占有关系(所有制关系)必然引致相应的权力关系。也就是说财富和社会资源的占有产生有产者对无产者的权力支配关系。
权力与社会中的资源分配保持着一种特定而复杂的关系,因为“权力取决于对资源的控制和资源的相互依存情况”。伯恩斯在《领袖论》中就提出“权力=动机+资源”的公式,“无论从任何方面和内容来讲,权力的基本作用都是一样的。当权者用他们的权力基础内的资源来实现他们的动机,其他人的动机和资源依靠他们行使的权力来实现。”[13]运用权力就是运用自身资源达到某种目的的过程,而这个目的又往往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资源,[14]权力要素能对资源配置和宏观经济增长起很重要的作用。[15]也就是说,权力主体要获得并维持使自我意志得以实现的力量,就应当拥有一些能够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资源。占有社会资源是产生权力的源泉,而拥有权力又可以使自己扩大对资源的占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