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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实际控制权:性质·渊源·法律导向

  
  其次,从企业微观层次来看,不同资本形态的产权特征差异性以及权力主体自身特征如风险态度,决定了企业权力安排(配置)是一个动态的调整过程,它是不同资本所有者依据各种资本要素稀缺程度和相对重要程度等因素所形成的“综合谈判力”进行讨价还价的结果。由此看来,企业权力动态博弈决定了剩余权力的“实然”分布状况,并与权力主体的利益协调与平衡相对应。具体而言,在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权力博弈中,企业剩余权力包括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应关系,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它在初始契约安排中集中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对称分布,经过权力合作博弈和调整以后,在事后契约安排中,分散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对称分布。需要指出地是,企业权力动态博弈的基础是个体的“综合谈判力”,它本身是受生产力制约并随着生产力发展而不断演化。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企业内部的权力关系也会发生变动,相应的权力配置结构也是动态形成的。[21]公司在创立时,由于物质资本价值的确定性和重要性,使其成为公司创设的基础,并对人力资本在公司控制权静态分配上具有优势。但是,公司一旦进入经营的动态过程,在公司控制权配置中,管理精英拥有的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则往往上升并占据优势地位,最终,形成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表决权分离工具及其权力异化产生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就如同合法控制权一样,除了合法控制以外的实际控制权,尽管并不需要占50%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股票,但是它仍可能会涉及不同比例的股权。实际控制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小股东”动员了较多数量的表决权;而当股权极为分散时,实际控制权就掌握在经营者手里。以上两种情况,虽无明显的界限,但为了加以区分,可分别称之为“少数所有者控制”和“经营者控制”。[22]然而,无论哪一种都不是因为他们拥有大多数股份或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实质性影响。少数股东或经营者之所以能够实施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均是通过表决权分离工具集中和动员其他少数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汇集形成表决权的多数,从而实现对公司决议的控制性影响。经营者及其代理人集中并运用多数表决权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实际控制权,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公司控制权的异化。本来公司法所预设的控制权配置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控制经营者,然而,现在经营者享有的这种实际控制权反而控制了股东大会,即控制权异化导致控制者被控制。

  
  (4)中国高度集权的官本位文化是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的土壤

  
  中国数千年封建集权统治的历史造就了官本位文化,这种文化背景因缺乏民主和协作精神对以市场经济为条件的公司民主化经营机制成为一股潜在阻碍和排斥的习惯势力。因此,公司在清朝末进入中国伊始,政府就把它管理起来,商人出钱,政府制定章程并指派“总办”、“督办”。“帮办”则实行“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结果一败涂地,没有一家是成功的。[23]因为无论采取那种形式,民间商人作为股东均不享有公司的控制权,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完全操纵于政府的手中。“极权主义统治在中国社会如此的根深蒂固,以至于在中国文化中成长起来的人们,非常习惯于服从高居其上的某一个人的意志,盲目而驯服地接受他的统治,他们是专制独裁者最理想的臣民。同时,也正是被奴化文化所熏陶出来的人们,造就了一代又一代的专制暴君。……也正是因为如此,体现分权制衡的民主共和原则和精神的,同样是在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企业组织与管理制度即公司制,其在中国的引进与生长也出现了严重的障碍,并发生了本质异化。”[24]梁启超先生曾将中国早期洋务运动中兴起的股份公司,“水土不服”,难以发达的病因之一,归结为当时的中国民族文化。他认为,“中国人心风俗之败坏,至今而已极,人人皆先私而后公,其与此种新式企业之性质实不能相容。”中国股东“以法律状态不定,不能行确实之监督权”,“而股东之怠于责任亦太甚,乃至并得其行之权限而悉放弃之,以致职员作弊肆无忌惮。”[25][②]另外,在中国历史上民营企业被家族所控制,其生存的文化背景是一种封建宗法观念盛行的人际关系网络。宗法制度的精华集中浓缩为“三纲六经”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和朋友之间的关系。在公司的现实运行中表现为,在宗法关系中,公司被处于尊位的人实际控制。这一点,时至今日,仍然在我国现有的民营公司中保持很大的惯性。我们的祖先虽然曾经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光辉灿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唯独没有为我们留下制度文明。因而我们自从引进公司制度以后,在短期内很难使之与我国的社会实现相融合,公司制与本地文化和制度难以实行有机地对接。由于水土不服,公司的实际运行时常出现制度扭曲,南桔北枳的现象大量存在。

  
  (5)具有垄断、市场支配或交易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对公司形成事实控制权

  
  拥有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交易中处于优势的企业,往往对处于同一市场的其他公司,以及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公司形成事实控制和支配。例如,拥有特许经营权或专利的公司对被许可的公司往往构成支配性控制。

  
  (6)根据合同安排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根据管理协议、租赁经营协议、承包经营协议、委托经营协议和托管经营协议等,一个人或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这种两个公司之间所订立的管理性质的契约,通过协商对公司的权力进行重新配置,形成公司之间的控制与服从关系,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导致从属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发生改变。

  
  二、 公司实际控制权与法定控制权

  
  (一)公司实际控制权与法定控制权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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