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众参与的内在需求
一般来说,公众参与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环境信息公开,即公民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权,或者称之为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环境决策参与权,即保证给予公民参加环境政策决策的机会;最后是当环境或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从制度层面确立了我国“政府推进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法治道路,对公民在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权监督等环节的参与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以为,通过整合“硬法”渊源与“软法”渊源两种法治资源,注重两种资源的沟通与协调,调适两种法治资源刚性需求与内在张力的对立统一,必能实现环境法的“善治”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动态环境法治理想状态。
(二)软(法)与硬(法)渊源沟通与协调的路径
1.强化“硬法”。从环境管理模式向环境治理模式转变,改变国家在环境管理中单纯使用强制性方式的思维方式,环境治理方式朝着多样化、双向度、非强制化方向发展。这一转变意味着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必须更重视公众参与,更注重协商、沟通、互动。但这并不意味着环境法治建设不再需要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法定的、必要的、适度的强制性手段对于环境法治建设仍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第一,我们应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环境法立法体系的创新。刘国涛教授认为:“环境法体系的创新首先是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创新,扬弃‘末端治理’的做法,加强源头控制制度,制定《环境补偿法》、《排污权交易法》等法律;其次是自然资源法的创新,应制定一部统一的自然资源基本法,制定《资源开发保护法》、《保护生物多样性法》等法律;再次是进行绿色产业法子部门的创设,制定《生态园区工业法》、《生态恢复产业化法》、《绿色消费法》等法律。”[17]第二,为了有效地调整人们在环境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生态秩序。妥善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公平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加强环境执法,可以有效地防止环境资源透支,保障生态和谐。”[18]第三,注重环境法律监督。强化法律监督,可以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民主参与权、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批评权,最终推动环境法治建设。
2.重视“软法”。环境法的“硬法”渊源与
“软法”渊源虽然共同构成混合法模式,事实上在环保领域硬法是主要手段,软法可以补充硬法规范对环境保护的不足。首先,通过软法的制定与实施,不断增强人们的环境和生态意识。“软法的发展和软法所体现的人们的环境和生态意识增强将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软法促进人民环境和生态意识的增强,而人们环境和生态意识增强则会推进相应软法的进一步发展。”[8]其次,为适应政治民主化的要求,环境管制单纯强制、命令的刚性必将弱化,在保持政府环境管制权威所必须的刚性的同时,适当引入对话式、谈判式等柔性方式,环境管制机构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建立公众评议和听证程序等民主程序。最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环境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决定了在环境治理中,需要运用软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为了顺应公共治理兴起提出的法律规范多元化需求,一方面应当以宪法为基础,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在主要依靠硬法监督、控制公共权力的同时,为有效解决传统公法过‘硬’的问题而全面推进‘硬法软化’,将契约精神引进公法,强化公共治理的非强制性倾向,循序渐进的实现公法转型;另一方面为解决社会立法、程序法等因过‘软’而产生随意与不确定性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软法硬化’,在硬法的框架内,加大软法的实施力度和适用力,真正发挥其在公域之治的应有作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