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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硬法”与“软法”渊源的沟通与协调

  

  (2)环境资源保护政策。在我国,国家制定的政策表现形式多样,经常冠以纲要、计划、指导意见、建议、要求、示范等名称。按照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性环境保护政策、社会性环境保护政策以及政党性环境保护政策三种基本类型。国家性环境保护政策是由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例如:《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8)、《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2008)、《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03)、《中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200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8)、《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等。社会性环境保护政策是指各种社会环境保护自治组织为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而制定的政策。环境自治组织可以采取群众舆论、公众评论、派代表参加环境政策制定和环境立法过程、派代表游说和访问人大代表、派代表参加环境会议等方式,推动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环境自治组织的活动有利于加强公众与政府的联系,它既是政府的依靠,又对政府进行监督;既是政府组织的补充,又在某些方面起着政府性环境组织所不能起的特殊作用。环境自治组织还可通过参与环境管理,对政府环境政策和环境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施加影响,监督政府、企业和其他机构在环境方面的行为和表现。政党性环境保护政策是政党为实现执政或参政的政治目标而制定的各种政策。在我国,政党性的环境保护政策一般与政府政策一同制定与发布,在此不再详述。值得一提的是, 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欧洲出现了一批环保主义政党。如:英国的人民党、德国绿党等。这些政治组织影响日益深入,并渗透至社会的每一角落,在推动国内、国际政治的“绿化”,促进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战略与生产生活方式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3)环境评比表彰。例如:国家生态友好城市的评比、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评比等。对地方来说,这是一种引导,是一种信号,若能做好,对城市可以产生积极影响。环保部门公布指标,城市提出申请,由环保部门评定环保模范城市,引导地方政府增加环保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环境状况。这些措施无疑是“软”的,但却有积极作用。


  

  (4)环境保护自律规范。为了实现自我规制的目标,现代社会出现了大量的自律规范。在环境保护领域,自律规范可以补充硬法的不足,更具有可执行性。例如:《钢铁行业规范国内钢材市场秩序自律公约》、《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等。


  

  (5)环境保护相关行业标准。由于实践中不存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业,因此通常将此类标准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目前,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主要局限于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之中,属于推荐性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山岳风景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HJ/6-9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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