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法的国内法“硬法”渊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它构成我国环境法制的宪法基础。
2.环境法律。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成文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包括基本法律和法律。
3.环境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行政法规。如:《自然保护区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
4.地方环境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地方法规。如:《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
5.环境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行政规章。如:《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等。
6.地方环境行政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地方行政规章。如:《北京市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
7.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6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法的国际法“硬法”渊源
环境法的国际法“硬法”渊源主要包括:
1.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它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是公认的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国际环境条约作为国家之间共同保护环境资源的明示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因而成为国家法院裁判案件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国加入的环境保护条约(公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