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平等权的刑法学解读

  
  三、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解读“许霆恶意取款案”

  
  (一)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8]。任何人都有人性尊严,在人格形式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此为“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它追求的是人格形成与实现过程中的机会平等,强调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自由竞争。然而,自由的目的在于使所有人尽情地发挥自己的才智和能力,因而这就意味着自由会在某种意义上集中于具有卓越才智和能力者,而对于非卓越才智和能力者,自由的存在稀薄化了。自由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这样的倾向,即自由与其说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自由,倒不如说是一部分成员的垄断性自由。[9] 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对自由的推崇要求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按照统一规则平等地竞争,消极地保障人们有一个平等的起点,而现实中个体的差异是存在的,自由竞争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导致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不可能对弱势群体进行更优厚的保护与保障。因此,“从人们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一事实出发,我们将可以认为,……将他们置于平等的地位的唯一方法也只能是给予他们以差别待遇。”[10] “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是等于不平等”。[11]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带来的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两极分化和社会问题的严重化需要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来衡平。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追求对弱势群体更优厚的保护与保障,主要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之形成和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的原理。[12]德沃金的平等理论中也包含了对弱者的关注。他认为,公民享有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与其他人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权利。[13]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的本质特征在于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它是对人格发展过于悬殊的差异进行的弥补,以促进个人权利与福利的真正享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