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意义上的平等权以
宪法为根本,以刑事法、民事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为枝干形成了一个具像的体系。
宪法上的平等权除了直接作用于社会关系外,还必须借助于部门法的特殊性间接作用于社会关系,从而全面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倘若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利器,则刑事法则是其刃尖。法律制度之根本在于宪政制度,法制施行之后盾在于国家强制力。而刑事法是国家强制力最具像的标志,是终极的制裁和保障力量。因此,刑事法是实现
宪法上之平等权的终极保障。这种对
宪法平等权的刑事法关怀体现在刑罚制定、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三个方面。刑罚制定是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的基础,决定着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刑罚制定对文本意义上的平等权的尊重是刑事法文本对
宪法精神的遵循与践行。文本意义上的
宪法平等权要求对于具有同样或同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相同或相似的刑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连接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的基点,以社会危害性衡量刑罚制定平等与否能够从
宪法平等权的视角准确评价犯罪。
(二)从文本意义上的
宪法平等权看“许霆恶意取款案”
文本意义上的
宪法平等权作为一种权利与原则,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视同仁与平等保护。平等的受处罚是文本意义上平等权的应有之意。刑事处罚是最强调人权保障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最能贯彻
宪法精神的处罚方法,其最应当体现文本意义上的
宪法平等权。有学者指出,“许霆恶意取款案”热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们感到了弱势群体与权贵阶层的差别待遇。[6]具体而言,这种差别待遇体现为如果对许霆盗窃17.5万元被判处的刑罚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窃取相当价值财物的贪污罪被判处的刑罚相比,则会呈现超重刑化的倾向。这是对文本意义上的
宪法平等权之亵渎。此以贪污罪为例作规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