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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平等权的刑法学解读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要求法律应当对于人格发展予以特别关注,对于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与保障。就保护层面而言,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需要通过社会经济权利的完善和国家福利的发展逐步从制度和物质等多方面实现;就保障层面而言,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要求在弱势群体受到法律制裁时应当考虑其特殊的人格发展情形,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由保护层面扩大到保护与保障并重。法律制裁应当贯彻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对弱势群体予以关注与关怀。作为规定刑事制裁的刑事法,也应当对弱势群体予以充分关注与切实关怀。

  
  (二)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看“许霆恶意取款案”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是基于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关怀而赋予弱势群体的一项宪法权利。这种关注与关怀不仅是保护性的,而且是保障性的。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为审判“许霆恶意取款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相关法律解释提供了宪法依据。合目的性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其中的“目的”之判断离不开宪法,必须以宪法规范为根本标准。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是宪法平等权规范的应有之义,所以“许霆恶意取款案”中对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解释必须以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为基点来进行。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作为“许霆恶意取款案”认定的依据,其切入点在于对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事实认定。根据现行刑法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许霆恶意取款案”中,被告人许霆所盗窃财物的数额为17.5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自动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按照现有立法规定,被告人许霆的行为同时具备了“盗窃金融机构”和“数额特别巨大的”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被告人许霆应当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笔者认为,对自动取款机机不应认定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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