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平等权的刑法学解读
——以“许霆恶意取款案”为例
侯艳芳
【摘要】 文本意义上的
宪法平等权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权利均等保护的法律,作为部门法的
刑法必须以文本意义上的
宪法平等权为依据。“许霆恶意取款案”体现出的惩治盗窃罪较之惩治贪污罪的超重刑化倾向属于一种文本意义上的不平等。保护文本意义上的平等权,要求尽快完善涉及数额认定的贪利型犯罪的立法。实质意义上的
宪法平等权要求法律对于主体的人格发展予以特别关注,对于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许霆恶意取款案”中对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解释应当使用合目的性解释方法,而这种方法的判断标准应当以宪法规范为根据。
【关键词】许霆恶意取款案 文本意义上的
宪法平等权 实质意义上的
宪法平等权
【全文】
一、 “许霆恶意取款案”及其争议
2006年4月21日夜,许霆来到广州市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ATM)取款。他的储蓄账户里只有170多元,插入储蓄卡输入密码想取款100元,但在操作时不慎多按了个“0”——变成提款1000元,而自动取款机竟然依其指令吐出1千元钱供其支取,同时只扣除账户里的1元钱。于是许霆反复操作,在不同时间先后取款171笔,合计取款17.5万元。2007年5月,许霆被抓获。经查,案发当时自动取款机系统发生故障,许霆为该银行的储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保安工作。检察院认为,许霆明知自动取款机有问题,却连续多次提取银行的款项,盗窃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许霆提起公诉。2007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霆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3月31日作出“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的重审判决,许霆于4月9日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认定“许霆恶意取款案”构成盗窃罪当无太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刑罚的确定。“许霆恶意取款案”体现出的惩治盗窃罪较之惩治贪污罪的超重刑化倾向属于一种文本意义上的不平等。保护文本意义上的平等权,要求尽快完善涉及数额认定的贪利型犯罪的立法。原因在于,作为部门法的
刑法必须以文本意义上的
宪法平等权为依据,而不能与之相冲突。影响被告人许霆应判刑期的关键在于对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解释。对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解释应当使用合目的性解释的方法,而这种方法的判断标准应当以宪法规范为根据。由此可以说,“许霆恶意取款案”不仅具有刑事实体法上的意义,而且具有
宪法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