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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观念革新

  

  今天,我们仍然不能否定概念法学的重要意义。如果没有一套概念体系,行政法学将完全丧失概观可能性与秩序形成功能。但是,由一系列抽象概念所构筑的封闭的行政法学术体系,也正在面临时代的拷问。面对日益繁复的行政管制构造与社会多元利益冲突,泾渭分明的法律原理与非此即彼的价值判断已经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法律评价。所以,行政法学的革新发展,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抛弃法律的概念和逻辑分析方法,而在于如何面向生活事实建立起一种开放性的理论体系。对此,德日等国提出诸多革新见解,例如日本的“行政过程论”即体现为一种对概念法学、形式法学的反动和突破,强调通过对现实行政过程的实证分析而形成法解释理论,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和概念演绎。而德国的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则强调一种经验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并且纳入了利益衡量的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抽象概念的统治性地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过去和现在,法学体系均是由演绎与归纳的方法同时形成。因此,很多行政法上的革新性命题,需要参照特定行政领域中的具体法现象,才能得到恰当结论。总之,只有行政总论与各论“互相参照”,才能使行政法理论发展成为一个开放式的、循环发展的“自我再生系统”。


  

  应当说,今天中国的行政法学也同样面临理论革新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需要摆脱概念法学的某些形式主义,建立更加入世的思考方式。中国行政法学在走过30年的社会重建与法制变革之后,也到了调整视野、重新认识‘行政的本质’及行政法学的知识论和方法论的时候了。”{7} (P62)


【注释】对此,国内有学者持类似见解。参见郭明瑞、于宏伟:《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外国法译评》2006年第4期,第48页。
关于如何整合行政法与民法的利益调控功能以实现法律规制的效益最大化,也是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但由于篇幅所限不能详细展开讨论。对这一问题,日本的行政法学者大桥洋一教授认为,行政法与民法具有四种组合形式: 1.作为民事特别法的行政法; 2.预防行政体系与行政法; 3.行政取缔法规与民事交易; 4.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纷争处理。参见大桥洋一:《行政法———现代行政过程论》,有斐阁2001年版,第76页以下。台湾学者许宗力教授对此亦有深入研究,参见许宗力:《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载葛克昌、林明锵主编:《行政法实务与理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
关于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参见钟瑞栋:《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雷虹、张弘:《当代行政法与民法的冲突与和谐———渐趋私法的行政法比较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参见赵肖筠、沈国琴:《论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载《理论探索》2001年第2期。周佑勇、何渊:《论行政第三人》,载《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3卷第2期;黄学贤:《论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2期。
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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