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说公私法概念不能决定行政法的对象、范围及其理论构成,那是否应当彻底抛弃抽象的公私法区分理论呢?实际上,这一问题可以转化为是否应当否定行政与私人、公权与私权的本质区别的问题。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要想在复杂的混沌世界建立秩序,已经不适合采取“非此即彼”的极端视角建立法的理论,而应当遵循“存异求同”的客观立场,在肯定公法与私法具有“异质性”的前提下,也必须正视二者殊途同归的“共性特征”。所以,从划定法学研究领域与开展法学教育的便利性出发,应当肯定公私法区分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①]但伴随时代的变迁,已不适合将公法与私法视为彼此对立和排斥的“抽象概念”,而应将二者视为彼此具有多重牵连关系的“类型概念”。{6} (P46-49)
二、公私法二元论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影响
如果追溯20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轨迹,与中国的刑法学、民法学相比,行政法学的起步并不算晚。从清末法制改革开始,中国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放弃了诸法合体模式,逐步接受了西方公法和私法的二分观念。在20世纪前半期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就已经初具规模。如白鹏飞、范扬等早期学者已将德日等国家最前沿的行政法思想引进中国,所以当时公法学与私法学研究几乎同时蓬勃发展。但由于政治原因,台湾地区得以延续百年中国行政法学的“香火”,而中国大陆从1949年之后的30年间,行政法理论的传承基本中断。{7} (P57-58) 80年代之前的中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实施专政的工具,认为公私法区分是资本主义法制特有的现象,而社会主义国家“公域”与“私域”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所以完全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公私法划分问题。{8} (P118-120)
20世纪80年代重新起步的中国法学,又开始重新回归大陆法模式。并且,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双重共识”的引导下,我国法学界在90年代前后,从宏观层面充分论证了公私法二元论对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甚至到90年代末期,还出现了公法与私法的“优位”之争。{8} (P133)但是,在看似繁荣的“法学意识形态”争鸣之下,却依然无法掩盖中国法学的“幼稚”和“粗糙”。由于缺乏深厚的法治主义传统和理论积淀,速成的中国行政法理论体系,既缺乏对当代大陆法系各国行政法理论变革的深刻洞察,又缺少本土化的理论创新与知识建构,所以目前中国行政法学的主要学术成就,也只是大体搭建起一个理论框架,而我国行政机关的一些惯性思维与“官本位”思想,也无孔不入地吸附在这一框架上。所以,目前中国行政法理论体系仍然残留着传统行政法理论的深刻烙印。例如,在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方面,依然极为强调“公权力优越”、“公益优先”、“国民对行政的服从关系”、“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手段的强制性”以及“公民权利的有限性”等威权国家时期的主流见解。而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建构方法也相对保守和陈旧,依然呈现出传统行政法学的诸多基本特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以公私法二元论作为理论基础; (2)以行政行为作为法体系的唯一支柱概念; (3)注重行政主体与直接相对人的双边法律关系的考察; (4)严格区分内部行政法与外部行政法。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的行政法教科书一般并不明确强调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区分,但从我国行政法研究者的理论视野与关注课题而言,长期以来基本上限定在典型公法问题领域,“对于那些略带私法色彩的领域诸如税务、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预算、金融监管、价格规制、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鲜有涉及,多数行政法学者也是固守公法领域不敢越雷池半步。”{9} (P156)由此可见,公私法二元论的封闭性已经转变成整个法学界研究态度和研究视野的封闭性,研究者倾向于画地为牢、各自耕耘、互不侵犯。但是,面对一个开放的、动态的法律世界,固步自封的法学研究方法终究跟不上时代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