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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观念革新

  

  在多边行政法律关系的视角下,公法权利的享有者已经从行政的“直接相对人”拓展到“第三人”,而对于第三人公权有无的判断,则有赖于对复数当事人之间私益纷争的性质及其类型化分析。故多边行政法律关系论带给行政法学的变化,与其说建立了一个新的理论模型,不如说是引导整个行政法思维方式的全面转型,亦即通过对传统公法关系的解构分析,“行政”已不单纯是一种管制行政,更是一种对私人利益的“分配行政”;“行政法”也不仅是授予行政权之法,同时也是“调控私益关系”之法;而“行政法学”更应当是“注重平衡私益间关系”的法律科学。实际上,多边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厘清第三人诉权问题,同时也对公权力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亦即无论是立法者、政策制定者、还是具体执法者,都应该充分顾虑和衡量公权力行为可能涉及的多元利益主体的要求,并采取必要的事前预测、事中沟通、事后救济措施。


  

  值得欣喜的是,我国2000年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使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由“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拓展到“利害关系人”。另外,《若干解释》第13条还对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等典型第三人的诉权进行了列举式规定。这显然是受到了德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和启发。并且,我国行政法学者也逐步展开了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的研究。[④]


  

  但目前有限的研究依然把焦点放在第三人有哪些权利的问题上,但问题是第三人的权利并非孤立和静止的,而必须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宏观视角下进行观察和论证。对于这一点,日本学者山本隆司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化研究,富有启发价值。{10} (P452)


  

  (三)利益观:从抽象的公益优先到行政的公共性分析


  

  多边法律关系论的提出,使现代行政法学更加注重对私人利益的平衡和保护,但毕竟对公共利益概念的作用不能全然否定。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皆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核心目标,公共利益依然是贯穿公法领域的核心概念。{14} (P154)在公私法二元论视角下,行政法的所有强行性特征也均以公共利益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例如,行政对公益的独占的判断权、对公益保护措施的裁量权、因公益需要可得限制个人的自由和财产等等。{15} (P165)但是,传统行政法学仅将公益作为论证行政行为单方性、强制性原理的正当性根据,至于公益之内涵与形成机制问题,则完全委托行政全权处理。换言之,传统行政法并未将公益与私益建立沟通关系,公益完全被当成可以排除私人介入的公事。


  

  倘若行政总能适切地界定公益并予以充分的保护,则行政与行政法的正当性也不会遭受太大质疑。但相对于私益而言,公益的最特别之处就在于“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并且公益之内涵随时代变迁而改变,究竟何为公益,至今无人能提出一个精确的、普适性的定义。而且,现代行政绝对不是代议机关所期待和设想的那种“客观中立地位”与“立法传送带角色”,伴随议会民主制的空洞化与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在行政权的意思优越性原理与行政干预强化的合力作用下,现代行政主体的政策措施,时常假借公益之名行保护少数利益集团或特权阶层利益之实(如我国近年来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存在的严重问题)。实际上,西方国家的“管制俘获理论”也早已充分印证了这一点。总之,在传统行政法的理论框架之下,公益成为不具有任何实质内涵的空洞概念,“公益优先”也成为行政肆意践踏私人权益的“护身符”。因此,“对传统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予以修正和完善,已经是现代行政法学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15} (P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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