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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立法构造探究

  
  而侵权请求权是专门为了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果而设立的请求权系统,主要包括:(1)停止侵害请求权;(2)排除妨碍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4)返还财产请求权;(5)恢复原状请求权;(6)赔偿损失请求权;(7)消除影响请求权;(8)恢复名誉请求权;(9)赔礼道歉请求权;(10)侵权行为禁令请求权。在这些侵权请求权体系中,最为主要的请求权是第(6)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于其他的侵权请求权,究竟是将其放在侵权请求权当中,还是归并于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中,是一个需要民法学者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民事基础权利不同,其派生的救济性请求权也不应具有同质性。譬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必然异于债权上的交付物品请求权,二者虽同为请求权,但因基础权利(即物权、债权)效力层次各异,故不具有质的同一性,在实现时前者应当优先于后者。然而,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中,我们却常常将不同质的两种请求权等同看待,只注意派生出来的救济形式,而轻忽救济权所产生的基础权利之间的鸿沟,用同一方式实现不同的请求权,以保护债权请求权的形式保护物上的请求权,结果抹杀了请求权各自质的规定性。基此于,我个人认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体系结构可考虑以杨荣馨教授主持的《试拟稿》为基础,在保留通则、执行程序、保全执行和先予执行及涉外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和附则五编外,主体部分由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两编改为对债权请求权的执行、对物上请求权的执行和对人身权请求权的执行三编,总体结构为八编。

  
  附《民事强制执行法》体系:

  
  第一编 通则

  
  第二编 执行程序

  
  第三编 对债权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章 对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的执行

  
  第二章 对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的执行

  
  第三章 对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的执行

  
  第四章 对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的执行

  
  第五章 对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请求权的执行

  
  第四编 对物上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章 对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的执行

  
  第二章 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执行

  
  第三章 对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执行

  
  第四章 对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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