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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立法构造探究

  
  第一节 查封、扣押

  
  第二节 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

  
  第三节 强制管理

  
  第三章 对债权的执行

  
  第四章 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第五章 清偿与分配

  
  第三编 物的交付请求权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章 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二章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四编 附则 第一编 通则

  
  第二编 执行程序

  
  第三编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对现金和存款的执行

  
  第三章 对收入的执行

  
  第四章 对动产的执行:查封、变价

  
  第五章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第六章 对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第七章 对债权的执行

  
  第八章 对不动产的执行:查封、拍卖、招标、强制管理

  
  第九章 对船舶及航空器的执行

  
  第十章 清偿与分配

  
  第四编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一章 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二章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五编 保全执行和先予执行

  
  第六编 涉外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七编 附则

  
  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草案稿》(第四稿)体系看,尽管两“稿”体系不完全相同,但同样都是引进“德日式构造”,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编体系类似,以民法请求权体系理论为基础。然而,目前我国民法学者对民法请求权体系理论只进行了初步探讨。在此背景下,即使我们引入“德日式构造”,也会面临着困扰:

  
  从我国民法学者对民法请求权体系理论的研究成果看,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含两个系统。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也即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所包括的请求权内容,如身份权中诸如扶养请求权等对外、对内的请求权,可以称之为“本权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11]和侵权请求权[12]。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都存在:(1)物权的请求权,具体内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收益返还请求权、占有请求权(返还占有请求权和排除占有妨害请求权)等;(2)人格权中存在人格权的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妨害请求权、恢复名誉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等;(3)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请求权,包括:抚养请求权、扶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配偶权请求权等;(4)知识产权中存在知识产权的请求权,如:消除影响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恢复名誉请求权等;(5)债权作为请求权,也包括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二次发生的请求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查阅我国民法的教科书大都说明,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债权的保护方法有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等。侵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 影响,赔偿损失。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显然这些形式与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的内容相似。在这样的基础上,究竟如何建立我国民法的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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