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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自治与宪法变迁

  

  但社团兴起所展示出的宪法意义,似乎尚未得到我国宪法学界应有的重视。相较于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公法领域的研究,宪法学对社团问题的研究明显滞后。我国目前的宪法学仍然是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这一对基本范畴基础上展开讨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和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社团并未成为宪法学的主要研究课题。近年来由长春亚泰诉中国足协等案例引发的社团问题研究曾一度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但却很少听到宪法学界的声音。出现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简单地将社团问题归结为结社权问题,社团自治等诸多实践和理论问题由此被遮蔽。二是国家权力宪政化对我国而言仍然是一项未竞之事业,如何推动我国实现宪政国家依旧是我国宪法学的核心议题,因此社团自治及社会宪政这一在西方语境中具有后现代色彩的问题难以进入宪法研究者的视野。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社团立法是极其滞后的,社团自治权保障和社团公权力控制的制度内容多属空白。因此,宪法学界应当加强社团问题的研究,尝试在公民、社团、国家三元关系结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并对社团自治权的保障和社团公权力的调控作出理论说明和制度设计。


【作者简介】
李海平(1972-),男,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撒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王绍光.中国的社团革命——勾勒中国人的结社的全景图.浙江学刊,2004,( 6).
金锦萍,葛云松.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利之保障为中心.元照出版公司,2005.
黎军.行业自治与国家监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郭道辉.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政治与法律,1995,( 1) .
在18世纪,许多国家都立法限制结社自由。如1799 年7 月,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禁止结社的法令,凡违反者,治安法官均可加以惩处,并将受到3个月的监禁。这个法案1825 年被废止。
张千帆.宪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徐显明.人权主体界说.中国法学,2001,( 2) .
伯纳德·施瓦茨. 行政法.徐炳译. 北京: 群众出版社,1986.
黎军.论司法对行业协会的介入.中国法学,2006,(4).
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Judy Freeman.The Contracting State.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28,2000.
Judy Freeman:The Private Role in Public Governance.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ume75,2000.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在我国,这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于一些地方性行业社团立法中。例如我国《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暂行条例》规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以及举行会议的程序等内容。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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