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自治与宪法变迁
李海平
【摘要】20世纪后期,世界范围内社团组织的勃兴导致
宪法变迁。在
宪法基本权利制度方面,社团自治权成为一项新兴基本权利,社团既是集体权利的享有主体又是社团成员基本权利的保障主体。在
宪法民主制度方面,社团的兴起使民主突破了代议制民主的框架,产生了行政民主、社会民主、协商民主的新型民主形式。在权力制约制度方面,单一的国家公权力层面的分权制衡转变为国家公权力之间、国家公权力与社团公权力之间以及社团公权力内部的多重分权制衡机制。
【关键词】社团
【全文】
宪法变迁是一个表征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冲突及协调的理论概念,意指宪法未经修改而其条文涵义发生潜移默化改变的宪法现象。20世纪后半期,被认为是该世纪人类最大社会创新的“社团革命”席卷全球,各类社团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1](P257)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政府逐渐退出了对社会的全面控制,民间结社活动也日渐活跃,社团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其在公共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显著。[2](P71)尽管我国目前社团的总量、规模、参与公共治理的范围和程度与西方国家依然存在较大差距,但从我国社团组织日渐勃兴的发展趋势来看,的确受到了世界范围内“社团革命”的带动和影响。从形式上看,世界各国社团的兴起并没有导致宪法的结构性变革,各国仅是通过一系列普通立法来规范社团组织。但是,这场“社团革命”是否推动了宪法的变迁?其变迁的内容又有哪些?本文试图就此展开研究,以期引起学界的深入讨论,进而推动我国社团立法逐步健全完善。
一、社团自治与宪法基本权利制度的变迁
现代宪法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自由权和社会权两大类型,自由权要求国家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来实现,而社会权的实现则要求国家履行积极给付的义务,但无论自由权还是社会权,它们都是为规范和控制公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所塑造的权利类型。所以,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和保障主体一般是确定不变的,即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是公民,保障主体是国家。但是,伴随社团组织的勃兴,传统的宪法基本权利体系正在发生结构性的变化。
(一)显在与潜在:基本权利存在形态的二元化
由于社团组织对社会均衡发展具有重要促进功能,所以世界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保障社团自治的法律,如俄罗斯1996年颁布的《社会联合组织法》规定,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禁止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干预社会组织的活动。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社会联合组织所享有的自由传播信息、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组建新闻媒体和实施出版活动等诸多权利,规定国家保证恪守社会联合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支持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3](P199)我国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从世界各国社团立法来看,社团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自治权被普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