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沉默权

  
  1、组织团伙犯罪的限制

  
  有组织团伙的犯罪具有人数多、组织严密、结构稳定、管理规范、危害性大等特点,有的甚至直接危及到国家政权,因此,各国对有组织团伙的犯罪都采取特殊的刑事政策。因此,对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可以规定证人特别是黑社会组织中的共犯和知情者如实作证的义务,拒绝作证的应予处罚。

  
  2、贪污、贿赂犯罪的限制

  
  实践中,这类犯罪主体都是有职权的人物,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令人羡慕的职业、职务或社会地位,活动范围广,活动能力强,社会关系网多,作案前有准备,作案后有对策,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常干扰侦查活动。他们往往使权钱交易发生在合法执行公务中,使侦查取证难。基于此,要求这类人承担与其权力相适应的职责之外的更多义务也是合理的,这种义务包括廉洁义务,即要求其因贪污贿赂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享有沉默权,必须说出事情的真相。所以贪污贿赂犯罪应成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例外,且其回答义务可以延至审判阶段。否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伪证罪或拒不作证罪被处罚。

  
  3、公共安全及抢救犯罪的限制

  
  对不立即讯问并获取供述就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重大危害的,或犯罪嫌疑人不立即提供受害人所在场所就可能危及被害人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这类案件包括危险品下落不明的投毒、枪支弹药、爆炸品犯罪;能引起一系列伤害事件的政治谋杀犯罪;可以导被害人死亡的绑架犯罪等。

  
  以上例外情况的使用前提必须是发现了有关人员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相应证据。这个证据并不要达到定罪或起诉标准,只要能引起“常人的怀疑”就可以。当出现上述例外情况,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拒绝合作,那么他的沉默权应作为对其不利的推断,其沉默行为本身应被刑法处置。只有进行了这些合理限制,沉默权在中国才可以在不给社会造成较大冲击的情况下得到推行。

  
  结论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对人权保护的进一步重视,不久的将来在我国的法律上也会出现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不再是奢侈品,而是司法文明的体现。当然,这中间会出现许多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怕失误而拒绝尝试和努力。只要结合中国国情,吸取借鉴古今中外有关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因素和科学方法,相信我国有限制的沉默权规则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德国法学家耶林说得好,“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11]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逐步完善,真正走上“社会主义和谐法治国家”的康庄大道。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