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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

  
  (二)沉默权是对个人尊严的尊重

  
  个人尊严的作为沉默权的法理根据,应当说抓住了沉默权的核心,它表明,沉默权是一项与人性共存的个人权利,只要承认个人是一个独立的存在,就必须承认沉默权,“沉默权是刑事诉讼对于个人的人格尊严的让步”。[6]因此沉默权带有强烈的人文主义精神,强调尊重个人哪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而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尊严。在刑事诉讼的特定空间条件下,如果嫌疑人连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都没有,事实上就会导致其沦为侦察讯问的客体。把嫌疑人单纯看作诉讼证据的来源,而忽视其作为独立个体的个人存在,这也正是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因此,为了维护个人在政府面前的主体地位,防止政府在宪法和法律之外运用刑罚或类似手段剥夺个人的权利,沉默权就成为了维护人格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无罪的人。由此必然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7]所以侦控机关不仅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还应当保障他们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因而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确认被追诉者沉默权,这也可以说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结果。

  
  四、沉默权适用在我国的诉讼价值

  
  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民主化与科学化,迫切需要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刑事诉讼法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讨。其中对沉默权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共识是沉默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我国实施该项规则,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弊,其诉讼价值的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因而也就形成了两种主要观点:

  
  (一)沉默权适用“否定说”

  
  持“否定说”观点的人认为,沉默权规则不适合目前中国国情,根本原因在于:

  
  1.浪费警力,影响案件的侦破

  
  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那么他就有可能利用这一权利,负隅顽抗,在留置的24小时之内拒不配合,保持沉默,那么就很难查清案情,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

  
  2.权利泛滥,不利于控制犯罪

  
  我国的侦查技术、侦查装备普遍落后,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结果其滥用这一权利,将不利于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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